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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担当及其实现

时间:2015-03-19 来源:网络

近年来,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为人们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已陷入“社会责任门”之中。2005年中国市场品牌危机的网络调查中,在25件重大影响案件中有22件与跨国公司直接相关。[1]另有统计表明,一些跨国公司在华尽管长期处于亏本状态,纳税甚少,但是却一再扩大投资。[2]而2005年中国境内企业公益捐赠状况统计表明,跨国公司的公益捐赠数目在总体上很少,这与它们在中国境内的经济活动总量很不相称。[3]在最新的一项关于中国大陆环境污染企业调查名录中,百事、雀巢等“世界500强”企业以及美国百盛餐饮集团旗下的肯德基和必胜客等90家跨国公司榜上有名。[4]其中,不乏在本土实现了严格的“零排污”的公司,到了中国却成为当地环境污染的祸首。[5]对于跨国公司在华陷入“社会责任门”现象,当然需要道义上的谴责,但更需要理性的分析。

    一、资本的价值取向

    创造经济财富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冲突,是一切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这种冲突面前,跨国公司较之其他类型的公司并不具有任何先在的优越性。

    在社会伦理关系体系中,公司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本身即是在履行一种社会责任。然而,一方面,创造财富这种公司社会责任,毕竟只是社会责任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不仅不等同于社会责任自身,而且也只是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才能获得其合理性的充分证明;另一方面,创造财富的这种直接目的性,有可能遮蔽公司在整个社会伦理关系中的具体地位,进而将直接目的性当作终极目的性,将财富本身直接当作终极目的追求。正是在这普遍与特殊、直接目的性与终极目的性双重意义上,创造财富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构成公司的两种不同价值取向。

    资本对待伦理的工具性立场表明:一方面,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并不绝对拒斥伦理及其社会责任要求,条件是担当这种伦理及其社会责任要求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多利润与财富;另一方面,当公司经济活动中追逐利润、财富与担当伦理及其社会责任要求发生冲突时,伦理及其社会责任要求就会被弃之不顾,伦理会沦为财富的婢女。要使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一切公司自觉担当社会责任,就应当努力创造出这样一个条件,即在这种条件下,伦理及其社会责任担当是获取利润与财富所必需。

    跨国公司在华与其在本土表现的反差,并不表明跨国公司有两种价值取向,而只是表明跨国公司在不同背景性制度安排下财富取向具体实现方式的差异,以及对待作为工具性价值的伦理的具体认知与态度的差异。这种反差同时也表明:跨国公司在华经济活动的背景性制度安排存有重大问题。

    二、公司经济活动的背景性制度安排

    社会的背景性制度安排,不仅决定了具体权利一义务分配方式,亦决定了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方式。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背景性制度安排中进行。这种背景性制度安排,即是公司经济活动的生态环境。公司具体经济目标取向及其手段选择,其在经济活动中社会责任的担当状况,都直接受这背景性制度安排制约。这种经济活动的生态环境,是理解包括跨国公司在内所有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状况的钥匙。

    好的、成熟的社会背景性制度安排及与其相应的文化类型,对市场与资本能够起到有效的规范节制作用。好的、成熟的背景性制度安排及与其相应的文化类型,有可能在两个维度使公司在“本乎律令”的意义上担当起某些社会责任:其一,通过这种背景性安排创造出一个公平性竞争的条件,使守法公平竞争成为公司的当然取向。其二,担当起社会责任本身已成为一种社会文化,成为行为者的一种天性。

    不成熟的市场经济至少是一种背景性制度安排欠缺的经济活动形式。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至少在两个方面有重大缺憾:背景性制度安排的欠缺,以及社会文化一般文明程度的欠缺。成熟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直接构成资本的两种不同生态。

    中国古人有“橘逾淮为枳”之说。橘不同于枳,但橘能够变为枳本身却表明二者有着某种先在的相通性,究竟是为橘或枳,取决于生态。跨国公司所出现的在华与其本土两种行为方式差别,一方面彰显其资本的逐利本性,另一方面表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背景性制度安排的欠缺。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会在“适应”中国这个经济生态环境过程中,调整其在华的具体行为方式与标准。尽管那些跨国公司有财力与技术治理好排污,甚至在本土达到了零排污,但是它们却在中国采取了完全相反的做法,有些连最基本的污水处理措施都没有。这些跨国公司的做法,是对中国现实经济活动背景性制度的“适应”。这是一个低成本高收益的“适应”。一方面,这种环境污染的成本付出极低;[6]另一方面,中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缺失现实权威。中国尽管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是有效力而少实效,并不能完全有效执行。

    对于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担当问题的思考,至少会将我们的视野引向两个方向:其一,破除对跨国公司的迷信,资本的本性决定了它们与其他公司一样,均以财富、利润为价值追求。其二,努力建立起现代法治社会,完善经济活动的生态环境。我们与其谴责那些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不如更为深刻地反省为什么这些在其本土做得很好的跨国公司来华后竟变成如此面貌两样,更为深刻地反省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状况,努力建立起一个使资本也能在其中趋于扬善抑恶的背景性制度性安排与社会文化。

    黑格尔在谈到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才能使孩子拥有伦理精神时,曾借用古希腊人的语言揭示:使其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的国家的公民。[7]对于黑格尔的这个思想可以作广义的理解:要使一个人形成美德,就让其生活在一个好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同样,要使跨国公司自觉担当起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使其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应当通过向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者提供良好经济生态环境的方式,使其在追求财富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

    三、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应有的承诺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尽管创造财富与社会责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且创造财富并不承诺社会责任,但是,跨国公司本身却应当有其社会责任,应当有其经济活动的伦理底线。这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理由:其一,对公司本质的现代性再认识;其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再认识。

    公司不仅是一个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实体,更是人的现代性存在的组织形式之一。应当敞现这个被遮蔽了的伦理属性。尽管这种敞现本身可能暂时是脆弱乃至微不足道的,但是,这种敞现本身却极为重要:一方面,它还公司作为人的现代性存在方式的内在规定性,使公司明晰其人性之特质;另一方面,它唤醒公司的灵魂,使公司有可能不再成为一个纯粹经济的怪物。

    尽管财富与伦理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两种价值取向各自有其存在的理由,且并不能彼此取代,然而,这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分离本身就意味着人及其社会的分离。这两种价值取向必须在更高层次上寻求逻辑的统一性。这个逻辑统一性就是:在人类自身自由存在中重新认识财富与伦理。用中国古人的话说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道”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指财富本身应当服从并服务于某种善的价值目的,这个价值目的就是人类自身的自由;另一方面指财富的获取手段应当是善的。

    在当代,跨国公司不仅担负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拓经济创造财富的重任,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现代文明传播使者的重任。跨国公司不仅因为其巨大的经济实力应当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拥有先进性,更因为其巨大社会影响而应当在社会文化、社会责任承负方面起着某种表率作用。

    跨国公司担当起社会责任,合乎其长远发展战略。这是因为:其一,财富应当有其伦理背景,伦理决定了市场效率的可能范围,而不是相反。其二,这是现代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彰显。一个真正成熟的现代企业,不仅仅是具有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成熟营销体系的经济实体,更应当具有既能为社会所认同、又具有广泛凝聚力的独特企业文化。这种独特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是其生命之根。其三,跨国公司在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地区后,有一个公司及其品牌认同问题。只有一个短视的公司才会不顾声誉、不顾人们感情地捞取当下利益。而一个公司声誉的取得离不开社会责任承担。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利用所在国法律的漏洞谋取不当利益,这不仅是如罗尔斯所说的现代公民美德与能力,亦是跨国公司的一种企业精神,它合乎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要求。

    中国市场经济建设是一个漫长的事业。至少就本文的论域而言,它得同时面对两个方面的艰巨任务: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引进跨国公司,通过这种引进将自身融入现代经济体系中,并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乃至文化理念,实现适合本民族发展特点的经济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尽快完善自身的制度体制,加强法治,严格规范,培育现代文化精神,为跨国公司提供向善的生态环境,避免“逾淮成枳”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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