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24 来源:网络
2013年的《通知》,是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构建进程中的一个大跨步,但总体来看,仍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制度定位是一种内部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对财产信息的公开没有规定,导致监督能力的削弱,因此备受质疑。
第二,性质上仍属政策性文件,没有得到立法的确认,且未被纳入立法规划。
第三,申报主体限定在县处级以上,对其他与经济事项联系紧密的普通公职人员,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
第四,财产范围仍然不全面,汽车、古董、字画等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等财产信息均未要求报告。
第五,受理审查机关为组织、人事部门,这两个部门没有专门的监督职能,缺乏必需的监督权限和有效的监督手段。
此外,地方的试点实践也表明,在财产申报和公开方面,没有顶层设计的地方基层单位的探索意义不大。对申报的真实性、公开的方式以及违规申报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关键点,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之作为一项常态法律制度确认下来。目前的制度框架仍然是领导干部的申报制度,且没有常态的法律机制,实施效果也不理想,所起监督作用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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