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问题研究

时间:2014-11-07 来源:网络

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权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来的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质疑的一种司法改革举措。该项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质量明显上升,侦查工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侦查效率明显提高,实现了制度预期的效果。然而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的必要性

(一)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是制约侦查权的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包括海关缉私警察、边防武警)、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机构行使。从发现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这一点来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本质上没有区别。而事实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是具有很大自由裁量的公权力,如不加以约束,犹如脱缰的野马,必将会侵害公民的人权。这可以从不断显现的冤假错案中得到证实。因此,对侦查权进行监督制约就成了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具体职能由侦监部门负责,但却没有规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为回应学界和公众“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在创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界监督的同时,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制约力度,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和提前介入侦查制度。

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力度明显上升,而同级的监督力度则有所减弱,尤其是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实施后,同级侦监部门不再对报捕案件进行审查,而是由侦查部门直接向上一级侦监部门报请逮捕。与上一级侦监部门对报捕案件的事后监督不同,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是一种动态的事前、事中监督,是一种对侦查权进行制约的更重要的预防手段。依据《刑诉规则》第330条之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派员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侦监部门可以通过提前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引导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方向,对违法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进而控制非法取证,从而实现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同步、动态监督制约。

(二)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

侦查效率是侦查部门维护司法公正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侦查部门往往忽视但又不可绕开的话题。众所周知,侦查处在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一个关键节点,但实践中,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往往过于重视破案,对审查逮捕的条件把握不够,加之,侦查部门侦查方向经常发生变化,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重复取证、敷衍取证等低效率的侦查行为,导致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在报请逮捕时,因证据上的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由于侦查取证具有不可逆转性,绝大多数关键证据只能第一时间提取。一旦错失调查取证时机,侦查部门将不得不承担关键证据灭失的风险,造成侦查取证工作的被动。由于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看待案件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从侦查的角度,侦查人员注重的是案件的突破,而审查逮捕则不然,办案人员完全是站在监督的位置看问题,更多考虑的是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可靠性,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质量。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通过参加案件讨论,对收集证据提出意见,可以提高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针对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侦查效率。

(三)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有利于提高审查逮捕质量

逮捕权上提一级改变了以往同级侦监部门审查逮捕监督流于形式的窠臼。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上一级侦监部门对报捕案件的证据规格要求更高,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更加细致,对职务犯罪侦查规范性的要求更加严格,导致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明显上升。如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期间,在全国已实施改革地区的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下级院提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11199件12762人,决定逮捕11610人,决定不予逮捕1037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509人。与此同时,湖南、河南两省检察机关的不捕率则上升了8%。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的上升,一方面表明上一级侦监部门加大了对下一级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也说明自侦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质量仍有待提升。自侦案件侦查质量不高不仅与各种影响办案的客观因素有关,还同侦查时间不足有密切的关系。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至报捕前,下级院侦查部门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变,但却增加了移送上级院案件管理部门和侦监部门的案卷周转、公文来往的环节,使原本紧张的侦查时间被进一步压缩和挤占,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全面性和规范性,造成自侦案件报捕时取证不到位、不全面,影响了审查的逮捕质量。侦监部门,尤其是下级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从审查批捕的角度,通过提前审阅案卷,提出收集证据的意见建议,主动引导侦查部门调查取证,必将进一步提高案件的侦查质量,进而保障上一级侦监部门审查逮捕的质量。

二、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提前介入的开始时间未定

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是指职务犯罪案件在报请逮捕之前,侦监部门主动或受邀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活动。侦监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是相对于审查批捕而言的。在通常情况下,侦监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而采取提前介入这一措施,则把对案件的审查和侦查活动监督大大提前了一步。因此,从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本身的制度价值来看,侦监部门的提前介入应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终止。但侦监部门应在哪一时间节点开始提前介入侦查,《刑诉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

(二)提前介入的方式不明确

《刑诉规则》第330条规定,当侦查部门主动提请侦监部门介入侦查时,侦监部门提前介入的方式为参加案件讨论,而当侦监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介入侦查,提前介入的方式为: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种根据提前介入启动形式的不同,规定不同介入方式的立法不仅不符合实践规律,让侦监部门难以把握,还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消极影响。实践中,侦监部门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时,有的混淆职责,介入过度,直接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的敷衍了事,不履行职责,在参与案件讨论时不发表意见,看到侦查部门侦查行为违法时不提出纠正意见。

(三)提前介入的监督手段缺失

提前介入中的监督手段是提前介入程序达到侦查监督目的的基本保证。没有监督手段的保障,提前介入侦查将无法发挥制约侦查权、提高审查逮捕质量的作用。根据《刑诉规则》第330条的规定,侦监部门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时,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然而当侦监部门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发现侦查部门侦查活动违法时,侦监部门应当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监督,监督的效果怎样,法律却并没有规定。

(四)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不合理

提前介入侦查本是侦监部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保障侦查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然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以保密为由拒绝侦监部门的侦查监督。为此,《刑诉规则》第330条规定了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两种方式:一为侦查部门主动提请,二为侦监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介入。侦查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遇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无法确定的问题时,一般会主动提请侦监部门介入侦查。对于第二种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侦监部门在提前介入之前,往往并不清楚案件的进展,有时甚至不知道侦查的案件,因此,对什么是“必要时”侦监部门并没有认识,也无从把握,更逞论报经检察长批准了。实践中,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或由侦查部门主动邀请,或由检察长直接决定,或迫于绩效考核的压力不得不与侦查部门协商一致。

三、完善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案件的对策

(一)明确提前介入的开始时间

对于提前介入的开始节点,有人认为,侦监部门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确定以后,提前介入侦查。有人认为,侦监部门可以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之时,提前介入侦查。还有人认为,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介入侦查比较适宜。笔者认为,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间既不能过于靠前,也不能过于靠后。在审查逮捕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有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等几个节点。在线索受理时,因犯罪事实尚未发现,侦查活动尚未展开,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没有意义。在初查环节,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虽已经开始,但犯罪事实尚未明确,且侦查活动处于保密阶段,侦监部门不适宜提前介入。在立案环节,侦查部门已经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所立案件是否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尚不清楚,侦监部门也不适宜提前介入。只有在侦查过程中,犯罪事实才逐渐清晰,才需要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二)确定提前介入的方式

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坚持侦查监督的地位,恪守客观性义务,既不介入过度,又不逃避责任,合法行为。结合实践中的经验,笔者认为侦监部门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介入侦查,其提前介入的方式应是相同的。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1)参与听取案件的汇报,以初步掌握全案主要犯罪事实、侦查取证及侦破进展等基本情况;(2)提前阅审经自侦部门侦查已形成的材料,看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漏罪漏犯,其中重点审查被告人口供、证人陈述、同案人交代,证据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以及证据来源和收集是否合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有分歧时通过交叉阅卷共同研究或协商解决;(3)在必要时直接参与自侦部门对被告人的讯问或对证人的询问以及收集证据等诉讼活动;(4)参与自侦部门对案件性质、证据认定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间题的专门讨论。应当指出的是,由于不同的自侦案件具有各自的特点,从而决定了提前介入自侦案件的方式和程度也要因案而异。有的自侦案件侦监部门只需要对某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解,因此只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介入自侦活动的某个阶段;有的案件则必须对全案进行了解,所以就必须实行跟踪“全方位”提前介入,采取多种方式,并根据案情的发展介入自侦活动的每一个重要环节。

(三)赋予提前介入的监督手段

与侦监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不同,侦监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措施,对公安机关使用的监督手段不能完全适用于自侦部门,比如检察建议。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手段有:1、纠正违法。侦监部门发现自侦部门侦查活动有轻微违法情形的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形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自侦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侦监部门。2、立案监督。侦监部门在提前介入侦查中,发现自侦部门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自侦部门及时立案或撤案。

(四)完善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

除了保留自侦部门主动提请侦监部门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外,应当完善侦监部门主动提前介入的启动方式。首先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只规定下级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的制度,并没有明确向哪一部门备案。实践中,自侦部门在立案后仅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备案,既不告知同级侦监部门,也不向上一级侦监部门备案,两级院侦监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信息没有知情渠道,何谈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因此,自侦部门在立案后,除了向上一级自侦部门办案外,还应主动向同级侦监部门备案,由同级侦监部门向上一级侦监部门备案。其次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建立案件信息联络保障制度,以疏通提前介入渠道,变“单向”被动式为“双向或相向”主动式。比如,为保证侦监部门及时了解案情,以对是否提前介入侦查提供决策参考,应当在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建立专人联系机制。自侦部门应当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明确专人与侦监部门确定的人员进行联系,通报案件进展。侦监部门负责联系的人员认为需要提前介入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经检察长批准后,派员介入侦查。

文章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