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03 来源:网络
一、第二条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此举不以“民事权利”为限,比起《民法通则》106条是一个进步;
二、第二条第二款将隐私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填补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漏洞。隐私权将独立于名誉权,侵害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之三将失效,今后擅自披露他人隐私的(不需致人名誉受损)即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不再像《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148条规定有所区分的主要责任,目的在于赋予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情与教唆人、帮助人的责任和赔偿能力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第十六条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因是《侵权责任法》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致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定位为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其也以货币形式体现,即进行精神抚慰,同时也自然成为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第十七条将“同命同价”的理念确定为法律规则,为审判者提供了裁量依据和空间;
六、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并规定为“人身权益”,弥补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所限制的人格权;
七、第三十条、三十五条规定了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还需慎重考虑)将失效;
八、第三十七条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纳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畴,避免了公共场所举办群众性活动发生事故时,场所管理者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不清,同时此条未限制“人身损害”,也是一个突破;
九、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是一制度建立(之前已有类似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的惩罚为两倍价金,《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得到损失赔偿之外的十倍惩罚赔偿金);
十、第五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范围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大;
十一、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举使现行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失效(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医疗故处理条例》的具体规定需要查阅明确);
十二、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同时,本法将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与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作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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