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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犯罪中的推定

时间:2014-12-10 来源:网络

“9.11”事件后,世界上主要国家之间加强了“反恐”合作,就世界范围而言,“反恐”行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除了不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理解存在差异外,证明上的困难也是影响对恐怖犯罪有效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恐怖犯罪的特点

    (一)行为的恐怖性

    恐怖犯罪是为了在特定地区制造恐怖气氛,削弱普通民众对现存合法政府的信仰,以实现其非法目的。恐怖行为可以是威胁、爆炸、投毒等方式,但不以暴力为限,凡是能够引起民众心理上普遍恐惧,对日常生活缺少安全感的行为都属恐怖行为。如,从1990至2001年,境内外“东突”恐怖势力在我国新疆制造200余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各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爱国人士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恐怖分子多次在乌鲁木齐市的公共汽车上实施爆炸,其中,5辆汽车被炸毁,12人丧生,91人受伤。由于恐怖犯罪的猖獗,民众缺少安全感,乌鲁木齐市的居民“家近些的或走或骑自行车,家远的宁可天天打车上班,有半年多的时间乌鲁木齐市的公共汽车是空的”。[1]

    (二)对象的不特定性

    恐怖犯罪分子的目的是使普通民众产生人人自危的恐惧心理,为实现其恐怖目的,恐怖分子通常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恐怖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恐怖犯罪的被害人不特定;二是恐怖犯罪的场所不特定。

    只有针对不特定人群与不特定场所实施恐怖犯罪,才能使普通民众处于普遍的危险之中,形成人人自危的心理效应。相反,如果恐怖分子针对特定的人员或针对特定场所实施恐怖犯罪,只能使特定人群或生活在特定场所中的人员产生心理恐惧的效应,不属于特定群体的人或不生活在特定区域的人,则不会产生恐惧心理。如果恐怖分子仅仅针对政府高级官员和高级住宅中的人员实施犯罪,只有政府高级官员和居住在高档住宅区的人群才会有恐惧感,其他人群则不会感受到恐怖的威胁。“恐怖分子还在商场、集贸市场、饭店、文化场所广泛制造爆炸事件,还在喀什市制造了23起系列投毒事件,在商厦、批发市场、木林市场、旅社、商贸城投放40多个纵火装置,并多次策划组织暗杀、骚乱、暴乱,引发打、砸、抢、烧,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2]从“东突”分子攻击的对象看,全部是针对公共场所中不特定的人群,恐怖分子滥用暴力,形成喀什市人人自危的心理感应。

    (三)目的多样性

    恐怖犯罪主要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但不以政治目的为限。如果把恐怖犯罪的目的局限于政治目的,就会缩小打击恐怖犯罪的对象,不利于遏制恐怖犯罪。

    2001年3月16日凌晨4时16分至5时许,靳如超在石家庄市育才街、和平路、电大街、裕华路等处制造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很难说靳如超有什么政治目的。据靳如超供述,他实施爆炸的目的就是为了报复社会,报复曾经揭发过他犯罪的人。靳如超的爆炸行为极大地震撼了石家庄普通民众的心理,在石家庄市形成强烈的恐怖气氛,但是,靳如超在犯罪中没有政治目的。

    恐怖犯罪在本质上是反人类、反社会的,所以,恐怖犯罪成为全人类的公敌,在世界范围开展“反恐”合作因此具有正当性。尽管恐怖犯罪性质严重,属于人类公敌,但是,他仍然是诸多犯罪中的一种,无论是在一个国家内打击恐怖犯罪,还是开展国际间“反恐”合作,必须在国际条约及国内法的框架下进行,通过法定程序证明恐怖分子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对其加以制裁,否则,缺少法律上的正当性,无异于“以暴制暴”。

    二、证明恐怖犯罪的困难

    恐怖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故意犯罪,对其证明存在以下的困难:

    (一)心理内容难以证明

    由于我国“反恐法”还没有出台,对恐怖分子适用的仍然是普通刑法。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恐怖犯罪属于故意犯罪,认定恐怖分子构成故意犯罪,必须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或“目的”,而“明知”、“故意”或“目的”属于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很难用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主观上有无“明知”、“故意”或“目的”的认定,主要是靠其自认,也就是被告人的口供。在被告人拒绝自认“明知”、“故意”、“目标”或“目的”时,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认“明知”、“故意”、“目标”或“目的”,在审判阶段又否认“明知”、“故意”、“目标”或“目的”时,如何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故意”、“目标”或“目的”,就成为证明上的难题。

    (二)口供难以取得

    绝大多数的恐怖犯罪都是与一定的宗教情感、民族因素联系在一起,在错误的宗教观、民族情绪支配下,恐怖分子自认为是民族英雄、圣教徒,通常不会主动供认犯罪。即使对他们动用酷刑,也很难从其口中获得有价值的证据。何况,酷刑是一种不人道的讯问方式,早在联合国公约禁止之列。美国对关塔基摩的恐怖分子使用酷刑,目的就是获得口供。但是,美国滥用酷刑的行为,遭到全世界正义之士的反对。实际上,美国通过酷刑也没有获得多少有价值的口供。由于难以获得恐怖分子的口供,给证明恐怖犯罪带来困难。

    (三)同案犯的作用难以认定

    绝大多数恐怖犯罪都是由特定的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组织实施的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种。为了有效打击恐怖犯罪活动,分化瓦解恐怖组织,必须区分首从,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恐怖犯罪中的作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三类恐怖犯罪:组织、参加、实施恐怖犯罪,都涉及对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地位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属于内部事实,通常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举发来认定的,从司法实践看,恐怖分子很少举发同伙。基于我国“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的刑事政策,对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的地位必须加以区分。由于恐怖犯罪中缺少同案犯的举发,如何区分首犯、从犯,遭遇证明上的困难。

    由于证明恐怖犯罪存在困难,直接影响对恐怖犯罪的打击效果。为了依法打击恐怖犯罪,维护长治久安的国内及国际环境,必须在证据之外寻求其他证明恐怖犯罪的方法。在所有的证明方法中,推定是认定恐怖犯罪的有效方法。

    三、推定恐怖犯罪的正当性

    (一)法律上的正当性

    恐怖犯罪不限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恐怖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常把基地建立在其它国家。即使在一个国家境内的恐怖组织,与国外的其他恐怖组织或恐怖集团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恐怖犯罪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跨国有组织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明知、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推定。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我国已经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按照条约必守的原则,我国既然已经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就有义务履行该公约,也有权利使用该公约中规定的推定方法。

    (二)证明对象的正当性

    恐怖犯罪具有恐怖性与目的性,属于人的心理内容,人类的心理内容难以用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否具有目的,有无恐怖意图,只有上帝与自己知道。如何证明人类的内心世界,一直是证据学上的难题。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证明对象可分为内部事实和外部事实,案件的外部事实可以用证据证明。案件的“内部事实,因其证明对象,属于消极性、浮动性、抽象性,是其证明方法较狭,其证明程度亦较外部事实为低”。内部证明对象,很难用证据证明。恐怖分子的动机、目的、故意、明知等属于内部事实,通常只能用推定的方式认定。“确实,在谋杀、盗窃等犯罪中,动机和意愿属于基本因素,但是,对它们的认定,通常只是从被告的言行中推断出来的。法律方法很难适应于确定某个人内心想的究竟是什么。况且,出于人身自由和人类尊严的考虑,人们也不愿采用能够获取内心态度方面更详细证据的方法。”[3]

    (三)现实中的正当性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恰当地处理好二者的平衡关系。就世界上多数国家司法实践而言,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认可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美国是对非法证据排除得比较彻底的国家,但也影响其对严重犯罪的有效打击,为了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美国最高法院认可推定的证明方法。

    2005年7月22日,伦敦特警在地铁站打死了与恐怖犯罪无关的巴西人琼一查理·梅内兹,当时其举止引起伦敦特警队员的怀疑,在特警队员命令其站住时,还在慌张地跑,特警队员推定其是恐怖分子,开枪将其击毙。[4]尽管伦敦警察错误地击毙了巴西青年,引起英、巴两国外交上的冲突,却不能追究伦敦警察的个人责任。因为,从“9·11”事件后,为了打击恐怖犯罪,伦敦警察被授权只要发现自杀式爆炸嫌疑犯,为防止其引爆炸弹,可以当场将其击毙。

    基于恐怖犯罪性质上的特殊性、证明上的困难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如果不使用推定的方法,将无法认定恐怖分子主观上的目的、明知、故意,无法对其依法打击。为了人类和平,为了克服证明上的困难,对恐怖犯罪应当允许以特定的方法来认定。

    四、推定恐怖犯罪的方法

    (一)根据犯罪行为推定

    行为是构成犯罪中的核心因素,没有行为不构成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允许根据行为推定是否主犯,是否恐怖组织成员。如,1944年的《西班牙刑法典》第14条规定以下行为可推定为主犯:“第一项:直接参与完成犯罪事实。第二项:直接迫使或诱使别人完成犯罪事实。第三项:以一种完成犯罪事实不可或缺的行动与别人合作完成该项犯罪事实。”[5]在共同犯罪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并不容易认定,《西班牙刑法典》是通过具体行为来推定主犯。以色列的《反恐怖法》也是根据行为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是由那些以暴力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威胁要采取暴力行动的一群人组织的团体。从国外相关立法看,都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推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推定其是否属于某一恐怖组织的成员。

    (二)根据特定的身份推定

    恐怖犯罪分子通常属于特定组织的成员,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东突”分子或“塔利班”的成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其试图实施恐怖犯罪。根据特定的身份推定时,不能扩大化,不能把某一宗教与恐怖组织划等号,不能因为某人信仰伊斯兰教,就推定他是恐怖分子。作为推定恐怖犯罪的特定身份,必须与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如果在“基地组织”高级会员的名册中发现某人,并且发现某人定期从“基地组织”的账户中支出费用,就可以推定他意图从事恐怖活动。如果在“基地组织”发布恐怖活动的文件中,多次发现某人的签字,可以推定他是“基地组织”的领导人。

    (三)根据携带的物品与接近的场所推定

    恐怖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必须借助于一定物质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携带能够产生恐怖效果的物品,就可以推定他试图从事恐怖活动:一是根据物品的特性推定。如,犯罪嫌疑人携带能生产核弹头的浓缩铀,根据其携带核材料的行为及其属于某一恐怖组织成员的事实,可以推定其试图实施恐怖犯罪。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进入特定场所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携带烈性炸药,试图通过机场的安检,根据犯罪嫌疑人进入机场的行为,可以推定他企图实施恐怖犯罪。特定场所,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或国家的重要场所。

    美国曾根据一名犯罪嫌疑人携带炸药,试图进入美国,推定他意图从事恐怖犯罪:“1999年,莱萨姆驾驶装有强力炸药的汽车从加拿大进入美国时被逮捕,检察官认为莱萨姆曾在阿富汗恐怖分子营地接受过训练。法庭认为莱萨姆与其他恐怖分子图谋在1999年12月31日洛杉矶国际机场制造爆炸有关的九项控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22年。”[6]

    在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某一犯罪场所,推定其从事某一犯罪或意图实行某种犯罪。如,香港地区《赌博条例》第7条规定:“凡在搜捕普通赌场时发现在场或逃匿者,除提供反证有据外,应视为在场赌博。凡在该场所地所检获之赌具、彩票、簿册、银物。除提供反证者外,均视为赌博证物。”赌场是相对封闭的场所,普通人员难以进入,一个人出现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只能推定他参与了封闭场所中的活动。香港地区《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条例》第32条规定:“如藏有拟用于制造或复制色情及不雅物品作发行用途或藏有同一物品超过两份,应推定为藏有色情或不雅物品作发行用途。”

    参照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携带某一物品或试图进入特定场所的事实得到证实,可以根据这些基础事实,做出适当的推定。

    (四)根据是否接受恐怖组织的培训推定

    为了成功地实施恐怖犯罪,一些恐怖犯罪的基地组织对那些试图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接受过恐怖组织的培训,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推定接受过恐怖组织培训的人意图从事恐怖犯罪。英国根据犯罪嫌疑人接受过恐怖组织培训的事实,以打击恐怖犯罪的名义,对其抓捕、审判:“英国伯明翰警方对六名涉嫌恐怖主义罪行的男子提出起诉,警方相信他们正在策划炸弹袭击,其中三人准备策动自杀式袭击,另有两人涉嫌为恐怖组织筹款。警方表示犯罪嫌疑人当中有两人曾经到巴基斯坦接受武装组织培训。”[7]

    五、推定恐怖犯罪的原则

    (一)基础事实确实可靠

    推定是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出另一未知事实,它省略了一个用证据证明推定事实的过程。为了保证推定事实的准确性,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确实可靠。基础事实的确实可靠,具有以下含义:一是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证明基础事实的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的。二是证明基础事实的证据与基础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惟一的程度。三是在证明方式上,对基础事实只能用证据证明,不得使用推定的方式。

    (二)符合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

    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立法者通过立法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某一法定事实,就可以直接推定其犯罪。事实推定是根据经验法则,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之后,推定另一事实。推定主要是用来解决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无明知、故意、目的的认定问题。如,某极端宗教组织分子携带2公升汽油潜入天安门广场,即被公安干警发现。根据以往某极端宗教组织分子携带汽油进入天安门广场都是为了制造事端的经验,只要某极端宗教组织分子携带汽油进入天安门广场的行为得到证实,即可推定他意图制造事端。

    (三)推定事实可以反驳

    推定是一种不完全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它遵循的是择优选择。所谓择优选择,就是在常规与例外之间选择常规,在普通与特殊之间选择普通,择优选择本身蕴含了难以消除的风险。推定遵循择优选择的规则没有考虑偶然因素、例外情况,而偶然因素、例外情况正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了降低推定的风险,保证推定事实的准确性,推定事实是允许对方反驳的。当事人可以反驳推定的基础事实,也可以反驳推定所依据的经验法律或法律规定,还可以直接反驳推定事实。只要受不利推定的一方能够提出证据反驳以上三个事实中的一个事实,就可以否定推定事实。如,警方在机场的安检中发现嫌疑人腰部绑有炸药,推定他是恐怖分子,并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嫌疑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他绑在腰部的不是炸药,而是治病用的“神功元气带”,就否定了警方对其试图从事恐怖犯罪的指控。

    总之,恐怖犯罪是一种严重犯罪,也是一种难以证明的犯罪,只有准确地界定恐怖犯罪,借助推定的方法,才能及时、准确地对恐怖犯罪做出认定,从而有效打击恐怖犯罪,维护社会安宁。

文章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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