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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民意和法治轨道解“占中”困局

时间:2014-10-09 来源:网络

 自9月28日启动提前占中以来,主要交通道路堵塞,学校普遍停课,示威人群与警方对峙,学联与学民思潮冲锋,和平占中派做后盾,本港内外媒体聚焦,一场决定香港民主未来的“雨伞革命”似乎已不可逆转。占中派的核心诉求可浓缩为:公民提名;特首辞职;人大决定作废;政改五部曲重启。这些诉求是人大决定前反对派主张的自然延续,未因权威性的人大决定而有妥协或减损,是谓“违法抗命”。双方僵持已近一周,占中多点爆发,人数有增有减,运动协调错综复杂,但至今尚未出现完全失控局面,也未出现流血事件。面对市民之民意反弹和香港自身整体利益考量,双方已通过多重渠道沟通对话形式,寻求合适“台阶”,以便结束广场抗命。占中只是威慑武器,政治对话与妥协才是正道。

    占中派一度将特首辞职作为结束广场抗命的首要诉求,以便开启对话之门,渐然扩展运动成果。毕竟,相较于其他几项核心政治诉求,特首辞职似乎最易达成。辞职属于问责形式,亦可成为此次运动标志性成果。然而,中央几乎是在第一时间旗帜鲜明地支持特首依法施政,表达充分政治信任,并罕见地在核心官媒“新闻联播”播出特首国庆讲话片段。以温和理性著称的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教授在国庆日的微博中撰文指出,占中派数项要求在目前法制与政治框架下皆难达成,唯一出路在于以人大决定为前提,寻求最大宽松政改方案并以“独立民意评估机构”提供民意标尺,制约反对派议员捆绑杯葛,支持特首启动解散立法会以重组政治格局的努力。

    香港民意的历史复杂性

    稳定的民主政治以强大的主流民意为背景与支撑,全世界皆然。但民意深藏遁形,具有终极性和易变性特征,谁在某个历史时刻以某种实证形式具体呈现有利民意,谁就能控制政治时局。但相比于其他地域群体,香港民意又具有高度的历史复杂性。曾有建制派骨干人物感叹,香港历史的每一页都是用不同材质制成,民意错综复杂。对香港民意,有不同的叙事格式,比如官方化的“爱国爱港”,以及民间化的“民主自治”,二者虽有交叠,但历史与观念差异不同小觑。

    占中困局表面来看始于提名之争,似乎限于制度和技术层面,实则牵涉历史观、法理学范式和生活方式图景。历史观方面,150年的殖民史观无法在短短的17年回归史周期中获得有效与结构化的对冲、吸纳、转化和更新,从普通市民到公务员群体乃至一般社会精英,皆处于半新半旧之间,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复杂徘徊。法理学范式方面,法治虽为香港核心价值,但法治的系统解释,包括对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规范理解,长期以来却呈现出严格的“普通法中心主义”特征,以积极回避主权法理与中央管控,而回归以来中央治港侧重经济与行政层面,对法治与法理学观念缺少关注和投入,直到《白皮书》确立系统的国家主义、实证主义法理学范式为止,但两种法理观念的冲突不是消解了,而是更加明确和对立了。这是两种“基本法法理学”的冲突,一方强调普通法的自治特征与司法至上,另一方强调国家法的主权特征与立法至上。而香港司法精英与社会文化精英成功引导民意循“普通法范式”思考和捍卫香港自由与民主,造成中央治港在核心话语权与本地民意规范引导上的“软实力”缺陷。而港人对生活方式的未来忧惧和生活秩序的确定性预期亦成为抗争重要动力。

    中央惯用的民意叙事模式是“爱国爱港”。严格而言,这属于统一战线的核心概念,是中央建构政治意识形态的话语策略与组织技术。这一策略在大陆内部自成一体,是执政党革命与治国的政治法宝之一,是建构阶级化“人民”的观念与组织技术,在不同时期还曾使用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等,可见“人民”概念不是宪法上全包容的规范概念,而是建立在以阶级为标准的敌我区分基础上的特定“人民”。而“爱国统一战线”属于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涉港话语中的“爱国爱港”源于回归前对港英政府的斗争策略与组织经验,并形成了中央对香港民意的某种思维定势与路径依赖。回归之后,“爱国爱港”概念内涵与政治边界虽有所拓宽,但并未根本祛除“统战”痕迹。对浸淫英国殖民文化的香港民众而言,这类话语和政治策略是陌生与外源的。从占中与反占中的对抗游行,到今日的占中广场抗命,可见香港民意的二元化特征日益明显,分裂社会征象突出。这也显示出“爱国爱港”策略的局限性。长期来看,中央治港核心话语应从“爱国爱港”走向“公民养成”,以中国宪法与基本法共同的“公民”内涵建立可与香港居民实现有效精神互动与重建的平台性概念。

    如果我们以更加本地化的视角看待香港民意,则更易理解今日抗争之必然性。香港民意的本地特质在于:第一,历史人口的“反历史”特征,即相对于20世纪的大陆主体历史而言,香港以其殖民属地、国际城市与自由地区特殊地位,广泛接纳了不同的大陆异议人群与政治失败群体,构成中国历史的某种“负面”镜像;第二,历史人口的完全殖民化与西化,即在流亡与安居过程中,迁徙人群加速与殖民秩序和西方价值亲和并轨,造成对大陆政治文化更严格的隔离;第三,长期国际城市定位带来的“国际性”超越“国族性”的政治精神状态,不将回归视为领土与精神的一体回归,而是单纯的领土主权回归,而精神上保持独立甚至对峙状态。香港民意的此种历史渊源与精神特征,并非单纯的“爱国爱港”统战策略可解。

    地方性抗命的制度局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史观重建与精神回归虽然关键,但却艰难而长期化。但占中危局属于即刻政治事件,精神分析诉诸深层原因与长线战略,不能直接提供短期对策。尽管香港民意来源复杂,但在“淡于政治”的长期殖民史中却日渐形成了总体上的温和理性特征,且香港属于商业精神主导的国际城市,此番占中抗命本与商业市民性格冲突。因此,香港民意又存在对话与妥协的巨大空间。

    陈弘毅教授提出以基本法下的民主与法治机制解决当下危机,笔者极表赞成。陈教授的理性之处在于看到了人大决定作为权威法律决定的不可变性,而占中派的核心诉求仍然建立在无视这一决定前提的基础上。陈教授的核心倡议是:第一,以人大决定为前提,在第二轮政改咨询中释放最民主开放的可能性;第二,成立独立民意评估机构,以民意制衡立法会与特首。确实,面对广场激进运动,单纯以基本法与人大决定这样的规范条件似乎已难于说服反对派。而在自由开放的香港,唯有“民意”才可能最终并最有效地限制和击败日益发酵的激进主义倾向。因此,善用民意以维护基本法秩序,应成为危局解困和政改推进的正确方向。

    事实上,人大决定尚留有适当余地给香港本地立法,如何挖掘考验本地智慧。而面对泛民议员集体否决导致政改流产的风险,陈弘毅教授的“民意说”可谓破局良策。只是,这一民意机制是双向制约的双刃剑。按照陈弘毅教授的分析,在政府依据咨询提交正式政改提案后,应以独立民意评估机构之“主流民意”作为体制外监督力量,形成“人民-代表”式的特殊应急模式,一方面制约立法会议员的集体杯葛,另一方面在制约无效时支持特首解散立法会,以重新选举为契机凝聚最大政治共识,继续推进政改。这里存在一个预设,即如果政改方案经第二轮咨询而最大化宽松,则可以得到主流民意认可,2017普选有望,那么反对派议员集体杯葛就存在“反民意”的政治风险,且实际面临被集体解散的压力。这是以“民意政治”破解“代议政治”困局的思路,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问题。比如“独立民意评估机构”如何合理组成?是按照、参照“选举委员会”模式还是1984民间机构模式?“民意”评估如何做到客观公正?“民意”结论是否是政治决策唯一依据?如果“民意”反对基本法框架,与法治冲突,怎么办?在占中导致民意二元分裂的氛围下,主流民意如何可能以及是否会为反对派接受?这些都需要严肃思考应对。

    根据基本法,立法会与特首处于制衡状态。特首在一个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如果重选的立法会再以多数否决政府议案,则特首必须引咎辞职,而辞职后职位空缺则依基本法第53条实行职位代理和补选。然而,无论辞职与否,都不影响人大决定的法律效力。作为温和理性的香港学者,陈弘毅教授的民意与法治方案已经是最大可能的共识取向,但却意味着激进派核心诉求的基本落空,而其对第三部曲中“独立民意”的引入亦为政改过程增加了政治不确定性,增加了立法会与特首的政治冲突可能性,而“独立民意”本身是否具有以及是否应当具有“一锤定音”式的政治权威性,是否可能演变成民粹主义,在学理与操作上亦存在诸多模糊两难之处。困境的背景在于香港民众和学者对于特首普选的地方性特征认识不足,无论香港民意还是本港法律,都不是普选决定主体,只是程序合作者。基本法对普选亦非空白文件,而有着一以贯之的具体原则与制度构造。

    总之,民意是双刃剑,立法会重选也未必奏效。即使中央不愿意看到,在政改第三部曲中,特首仍面临辞职风险。占中困局解套艰难,政改三人组与学生代表对话也未必解决问题。但运动已将“民意”带入香港政治体系,而法治同为核心价值,故虽前途艰危难测,但循民意与法治轨道思考出路,凝聚共识,打破僵局,必为广场抗命和平终结的不二法门。危局解困还在于港府开放对话空间,占中派理性回转,妥协转进,将民主目标长期化,发掘民主文化中的合作精神,做负责任的中国香港人和忠诚反对派。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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