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02 来源:网络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结构的调整,民间借贷日趋活跃,逐步走向组织化、专门化、跨区域化和职业化。在拓宽融资渠道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间借贷的风险传递性和扩散性越来越强。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及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重点不再是简单地保障交易秩序和减少违约风险,而是防控其可能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公共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定位
我国法律未对“民间借贷”作出完整定义,只能结合19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及2008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 11 条推导出实践中司法机关审理借贷案件时的认定。民间借贷究竟应当如何界定,金融法学术界和实务界聚讼已久,近年来泾渭渐明。能够为大多数研究者所接受的是将其划分为广义、狭义两个层次。对其广义界定更为强调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如Karahene和Schi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以是否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为区分。对“民间借贷”的狭义界定则强调其发生于“个人之间?”,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调研组在2012年8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调研报告中亦将是否仅限于个人之间的借贷作为区分广义狭义民间借贷的标准。为便于探讨,笔者于本文中综合借鉴学者岳彩申及朱德林、胡海鸥的观点,将?“民间借贷”界定为虽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但其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未来发展中可能取得相应牌照的民间金融活动(近似于“灰色金融”),而不包括绝对违法的?“黑色金融”;并不限于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理论争议或者较为概括。民间借贷在金融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则不可谓不丰富,诸如行会、轮会、小额贷款公司、地下钱庄、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名讳层出不穷;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全民放贷”的态势。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曾对金融借贷资本及其风险进行针对性研究,借鉴其对金融周期阶段性的划分,或可将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目的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个人之间临时用于生活周转的借贷,这一类相对简单传统,不再赘述;第二类是抵补性融资,只根据自己未来现金流量做抵补性融资,这是最安全的借款者。民间借贷中很大一部分资本是善意用于生产经营的,它们的未来收入流可以覆盖资金本息;第三类是投机性融资,根据预测的未来资金丰缺程度和时间匹配情况来确定借款,基本可以还款,但风险较大。民间借贷中,借到的资本也有一部分是投向风险较大的项目,如果投资成功,或不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和宏观政策调整,资金是可以偿还的,但如果投资失误或者融资环境变化造成债务链断裂,则有违约风险;第四类是庞氏融资,融资目的是偿还前期借款,采用连环信贷保证资金流在短期内不中断。这种融资纯粹出于投机目的,未来收入不能覆盖本息,或者根本就不产生未来收入,风险极大。在此分类基础之上,不难推知,庞氏融资涉刑可能极大,基本属于“黑色金融”范畴,而对投机性融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者和执法、司法者大多以结果来定,无法偿还者多以犯罪论处。虽然这种处理并不完善,但其结果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行为及其目的。至少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对这两种情况而言,刑法治理意义远大于从金融法制完善的宏观层面进行规制引导的意义,故后文不再对此展开。
无论对??“民间借贷”的理论界定如何争议,实务梳理如何归纳,有一点是无法否认的,即“民间借贷”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金融现象,与我国金融管制过严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因为金融市场上私主体对借贷资本及其保值增值的愿望在正规金融框架内无法满足。例如,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的99%以上,对GDP贡献超过60%,创造80%的城镇就业岗位,能够得到银行融资的却不足10%,上市融资的更是不足万分之一。与此同时,民间资本已逾30万亿却苦于投融资渠道狭窄而难以流转获利。既如此,80%以上的中小企业靠民间借贷资本生存便是不可避免的。
故民间借贷实为社会经济转型中民间资本通过各种自生发形式对某些法律制度的一种规避,对金融管制的一种突破。
二、民间借贷的特质及其影响
尽管在金融法制实践中,民间借贷表现出的特点多种多样。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的特质应当是构建于准熟人社群之上的特殊社会信任模式。
(一)民间借贷特殊优势的来源
略观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便可发现,民间借贷的优势,追根究底仍然源于制度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的确,民间借贷以其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及时性、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对银行信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尤其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基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大幅收缩、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一般的农业贫困县,民间借贷对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如果细加梳理,民间借贷的门槛低、灵活、便捷、高效、少税费甚至无税费、少担保甚至无担保等诸多优点,都可以归结为,其制度成本更低。在此基础上,信息沟通传递更为快速及时。这两点优势与其准熟人社群的民间组织网络和社群信任模式密不可分。正规化程度愈高,程序和要件将愈严格繁琐。民间借贷自发、松散的组织架构决定了其主要存在于血缘、地缘或业缘等准熟人社群中,否则难以自发产生和发展。而这种组织架构和社会网络模式又决定了,民间借贷的社会信任主要是准熟人之间人格化色彩较浓的信任模式。正因为组织松散、社群信任,程序才得以简化、要件才得以松弛、形式才得以多样化。民间借贷的特质和优势与生俱来,始终相伴。否定民间借贷的社会网络和社群信任模式,则将直接否定民间借贷的优势,乃至其本身的生存逻辑。
(二)民间借贷存在劣质的根源
民间借贷确实有其消极影响,甚至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民间借贷一般化的消极影响不外乎缺乏正规监管和规制、不透明、盲目性、高利率、纠纷多发等。这些缺点,归根结底仍然由于,民间借贷在准熟人社群中以一种自生自发的方式对正规金融体制和法律制度进行突破,形式、要件、程序等各方面不够规范。于是问题回到原点,绝大多数消极影响,依然源于这种相对自发、特殊的社会网络和信任模式。民间借贷的优势与劣势,皆由其特质决定,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三)民间借贷的实际影响
不可忽略的是,作为对金融管制的一种突破,民间借贷的这种定位和特质,必然会使其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这一方面增强了民间借贷简便快捷的低制度成本优势,另一方面也助长了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风险。近年来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便是有力的现实注脚。然而,拨开案件本身的迷雾,民间借贷的影响是否真的如此恶劣?其社会网络和信任模式本身是否一无可取阳光化、正规化是否是其唯一出路。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曾在当地调查中将“民间借贷”分为四类: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公开市场短期周转为主的借贷、隐蔽市场短期垫资为主的借贷和融资性中介向社会借入的借贷。
上述数据反映的社会经济现实令人略有惊愕。因为,虑及温州的经济水平,无论从借贷利率、融资金额,抑或从?。隐蔽市场短期垫资。所占比例,似乎民间借贷的风险没有民众、媒体等社会各方所想象的高。事实也是如此,经过调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与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共同得出结论:违约总体情况并没有媒体报道的那样严重,已发生的违约事件多与过度举债或涉足投机领域有关,即便在温州亦如此。综合上述事实,不难推断,民间借贷本身的社会网络和信任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需求,较之正规金融确有其优越性。民间借贷的特质是一把双刃剑,正是由于这种准熟人社群的辐射特点,一旦资金链断裂,借款人多半在相应社群中身败名裂,更易走上捐款潜逃或结束生命等绝路;而相关社群成员无论是否借出,借出多少,或多或少都会受到波及,因此,民间借贷领域发生案件后多半是整个社群受到震动,尤其对区域社会经济稳定的影响格外大。整体风险的实际状况却相对而言,没有如此严重。
三、民间借贷的网络及风险传递
民间借贷的网络有着极强的?。本土性。色彩,与我国社会网络特色密不可分。对我国社会结构及其网络格局基本特性的有关探讨中,最为经典的仍是费孝通先生的论述,他指出,“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困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都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的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而“我们的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一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一)现代金融中“熟人社会”的“自留地”
可以说,“陌生人社会”一词所涵盖的众多现代社会特征,与?“同一平面”的西方社会结构网络对接较易;但在凭借传统习惯、历史性格以及血缘、地缘等文化性相对强烈的支点而维系的我国社会中,面对这种?“差序格局”,“陌生人社会”的描述似乎并不恰当。如将这一社会网络特点折射至金融市场及其法律规制领域,则不难发现,高度抽象、技术化的现代金融市场及其法律规制设计,在“陌生人社会”中处于同一平面、归属清晰的各社会原子当中实现并无大碍。然而,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这种现代金融的结果便是,金融市场建立并逐渐发展之后,原有的血缘、地缘族群结合产业资本,在金融市场中形成了“准熟人社群”。而具体至民间借贷领域,准熟人社群代替了现代金融中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中心、彼此陌生且独立的贷款客户群体;放贷人,无论何种形式,均代替了正规金融机构;社群中带有较强私密性的对话甚至流言,代替了现代金融所极力营造的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和流通模式;社群内部藉由血缘、地缘或产业伙伴等而生的社会信任、私人监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金融监管和法律执行。一言以蔽之,在民间借贷这一主要依靠民间资本自生发、信息自流动的领域,准熟人社群在传统社会、经济及其认知的基础上,创设了相对独立、私密、快捷的?。类金融市场。及其规则,成为了现代金融市场中。熟人社会。的自留地。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国家的现代金融市场中,准熟人社群的影响依然不容小觑。罗莎白斯·莫思·坎特尔曾指出,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和沟通网络是企业中最活跃的动力来源。更多正式的关系反而成了速度较慢、不太可信的信息来源。大多数决策者非常依赖他们所信任的人带来的口头信息。
(二)民间借贷的社会信任网络模式
那么在这种“准熟人”的“金融社群”内部,社会信任和风险传递遵循何种路径?具体至我国而言,传统的社会信任以家族本位为伦理诉求,从而趋向于将信任的范围限定于家族成员内部,而不信任家族以外的成员。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家族信任渐渐扩大至熟人信任,但同发达社会中的?“系统信任”。相比,我国的社会信任还远不够完善,仍然是一种“人格信任”。熟人间的信任仍是我国社会赖以立足的基石,即使金融领域亦概莫能外。例如,除了众所周知的“温州炒房团”之外,诸如“慈溪文物团”、“浙江商标团”、“温州棉花团”等纷纷涌现的民间投资联盟,大多以地域同乡为组织联系。浙江、江苏一些大规模民营企业如中瑞财团、江苏民企投资联盟等则以产业伙伴为联系。具体至民间借贷领域,准熟人社群的影响更大。如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现代金融体系视角下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研究。课题组于2009年下半年对台州市中小企业与家庭所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样本企业民间借贷余额为21433.5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入资金4330万元,占总额20.2%;向亲戚朋友借入4657.5万元,占21.73%。与前者相比,向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机构总共借入4508万元,占21.03%。有民间资金借入的202户样本家庭存有余额3634.5万元,其中直接向亲戚朋友借入的166户,占比为82.18%;通过熟人作中间人借入的有17户,占8.42%;而从典当行、担保及投资咨询公司借入的仅11户,占5.45%。综合二者来看,通过血缘、地缘或产业伙伴等准熟人群体借入的资本占有大多数比重;尤其样本家庭中相关数据更是超过90%。如果计入我国农村地区的相关现实,这一数据更将居高不下,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理论和中国的实证。课题组对恩施州(民族农村地区)的调查,该地农民的民间借贷行为仅4.5%与高利贷发放者发生,绝大部分均存在于“准熟人”群体间。
(三)民间借贷的风险生成机理
如果如上文所言,民间借贷似乎风险不大,毕竟准熟人社群相较之陌生人来说彼此之间更为了解,社会信任度更高,网络覆盖范围相对窄。然而,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却说明其现实风险远远超乎预想。导致民间借贷风险过高,案件频仍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如欲保证民间借贷快捷高效、手续简便、准入门槛低等优越性,准熟人社群中的民间借贷就无法完全开放,而必然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私密性。这就带来了一些监管难题。其次,在社会文化层面,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为现代社会经济转型所打破,信任模式亦随之解构,诚信文化未能传承。我国的传统儒道文化从未鼓励失信,信任的破坏从20世纪初对儒家文化的否定开始,之后计划经济对产权制度的破坏、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分干预和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直接导致了人们的短期行为,从而日益追逐收益,忽略社会信任。再次,民间借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交易链条过长,范围过广,这使得社群成员之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被“愈推愈薄”,社群无法保证成员的可靠度,更无法有效地监督社群资本的交易方式、投资渠道和风险来源。复次,“准熟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形式较不正规,缺乏证明或担保。最后,正规金融机构、立法者和监管者对民间借贷的热潮存在一定的鼓励或放任心理。无论是某些正规金融机构资本外流参与民间借贷,抑或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融资的过严限制和对民间借贷的规制空白,还是地方监管者无奈之下的默许态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并未在国家制定法和正规监管的层面针对民间借贷的特色进行规制补位。事实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后,合理确定其基本定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发展行业协会的信息优势、成员认同度和社会监督权,并规定适当的规范化形式和信息披露方式,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应当不会如此高发,案情更不会如此严重。
四、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种,本身具有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演进的逻辑,其建立在地缘、血缘或业缘基础之上,在特定区域内信息优势大,交易成本低,同时其特殊的信任结构与中国乡土社会相契合,故将在转型社会中长期存在。无论对民间借贷如何定位,选择哪种规制路径,民间借贷立法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秩序的生成,。不是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起草实施了多少部法典就万事大吉,顺利完成的事情。关键还得要看这些法律规范是否物化为民众与国家之间、民众与民众之间的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它伴随和交织着自发性和自觉性、自愿性和强制性等多重特性。因此,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14}。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方向则应为适度阳光化,方式应当以自律监管为主。以下分述之。
(一)适度阳光化
民间借贷的阳光化程度应当谨慎,不应过度渲染,偏执一端。否则不仅会影响其自身优势的发挥,还将给金融体制改革释放错误讯息,为正规金融降低门槛的延迟提供借口,或为政府扩大管制领域创造空间,最终适得其反。民间借贷常为称道的优势便在于程序简便快捷、服务多元化人性化等,这些优势均建立在相对狭窄的社会信任模式基础上。否定民间借贷准熟人社群的相对独立性、封闭性,就是否定民间借贷本身。因此,阳光化是必然的,但应适度。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规定适当的激励惩罚机制,明确可供选择的方式及其风险和法律效力,将选择权留诸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方为阳光化的适当途经。例如民间借贷的信息披露应有相对性,与上市公司、正规金融机构等信息披露的程度、要求应当有所差别。(长远来看,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规则也应当随之序列化。)具体至民间借贷内部,在借贷双方之间,信息披露应当是最高程度;其他借款人或行业协会(涉及借贷的社群共同体)、对该社群负直接责任的具体监管机构(如村落的行政单位,如行业监管者等)、金融监管机构政府等依序次之。此外,适度阳光化应当包括确定常用的借贷程序及其证明、担保和相应的风险、法律后果说明,可供选择的登记程序及其法律效力(而非强制要求必须登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利率标准和幅度(而非直接规定某一明确数值),按血缘、地缘和业缘或按借贷目的等方式对民间借贷类型化,并针对分类各自确定相应的监管责任者,等等。
(二)自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由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而不应依赖传统、正规的金融监管机构解决所有问题。在此领域,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便是社会各方都不愿看到的三个悖论。悖论一是管得越多越挨骂。因为政府介入越多,越给民众“有事找政府”的印象,最终政府还需承担所有责任,替疯狂冒险者承担社会谴责。悖论二是管得越多闹得越凶。因为政府怕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并且在民间借贷领域权限不明,不得不管,这种处理方式的结果便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于是即使借贷纠纷源于正常经济现象,甚至是参与者本身的某些失误,民众吵闹或媒体不当炒作也会愈演愈烈。悖论三是管得越多借贷越乱。“政府会兜底”的印象将助长社会冒险心理,从而推高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水平。最终只能是全体纳税人为盲目追逐高利不顾风险者买单。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中并未大规模救市,正是因为政府兜底只会鼓励投资银行追逐风险,从而导致下一轮危机的更早到来。
因此,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自律监管和社群内自我监督为主,以正规监管为辅。对前者来说,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自律监管更为灵活快捷,具有更高程度的信息优势,在培养成员诚实意识和克服搭便车方面也具有一种天然优势。社会中间层主体能够将相互交叉的贸易网络组织起来,在组织内培养和强化相互信任的意识。此外,组织化的关系网络所建立的正式仲裁程序,还有助于解决合作收益在成员间分配时可能产生的纷争。组织规约和处罚程序(罚款、停工或开除)能够对那些过于软弱的成员实施处罚,从而避免那些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行业整体利益的损失。与此同时,社群共同体还能够克服民间借贷局限,组织协调成员发展,如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因此,“十二五”规划中亦提出“成立民间资本投资促进会,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建立,一般来说有完全自生、完全政府扶植、自生与政府相结合、法律直接创设等几种。现实中,体制内外结合型既有政府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又在各类相关经济主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具备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政府和成员企业之间的摩擦程度最小,更易在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经济个体利益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或者较为适合民间借贷的现实状况。社群内部成员之间互助监督的作用也不容小觑。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孟加拉国农村银行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便以熟人互助监督机制等制度设计来确保小额贷款在农村的实施,从而维持了高达97%的还款率,居世界所有形式的银行还款率之首;其制度设计为各国效仿,使9000万穷人获得贷款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卓有成效的互助监督模式,必然要求社群的规模、范围保持在一定程度内,而不能将社群信任和影响。越推越薄。,这就是为何该模式主要用于农村信贷推进,也是本文强调将民间借贷保持于。准熟人社群。内部,发挥社群自治的原因所在。与此同时,在民间借贷官方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监管主体,对明显高利贷行为则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遏制和严厉打击;同时也要将具有明显投资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民间借贷应当存在于。准熟人社群。中,也即现代社会的人缘、地缘或产业群体中,且应当有其独立性、暂时性、相对封闭性和一定的范围、规模限制。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不应?“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果因为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法制实践中相对受抑制,便盲目铺开于陌生人社会的现代金融市场,只着眼于鼓励阳光化,在效益方面,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其自身优势;更为危险的是,在安全层面,这种方式会严重弱化民间借贷自身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其风险程度大幅度增长,加之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交易链条幅度大、反应灵敏、传播广的放大效应,则不难推知,民间借贷风险程度高、案件频发的现象几乎是必然的。
我国金融现代化过程中,类似民间借贷的现象并不少见。传统与现代、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等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这些矛盾反映至社会层面,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紧张;反映至金融监管层面,则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和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不清有着直接的渊源。
诚然,我国的熟人社会、计划经济或小农经济、金融抑制等社会经济现实应当有所调整,无论社会信任向现代陌生人缔结契约、尊重规则的模式转型,经济制度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抑或金融法制朝着鼓励民间融资的方向改革,这些走向的正确性均毋庸置疑。然而,在经济社会转型、法制完善中,应当分清?。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差别。、欲有效改变内生变量,必须从改变决定内生变量的外生变量着手。如果不调整外生变量而试图直接改变内生变量,那么不仅会事与愿违,而且很可能把事情搞得更糟。我国的宏观体制文化和社会历史传统是金融法制的内生变量,这是给定的。文化传统当然无法在短时间里产生质的变化,所以,能够比较有效改变的应该是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现实,将现代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适度的妥协,选择合理范围内顺应我国传统的法律调整机制,可能反而更易促使其走上良性运转轨道,更有利于相关调整对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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