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6 来源:网络
如果将民法之功用不仅限于交易规则,亦即仅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而是扩张至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裁判准则,即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甚至着重于此的话,非在立法时考虑民法适用过程中的主张证明责任而不可得。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与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相互区别的关键在于后者无法解释并解决诉讼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的裁判依据问题。前面我们提到,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没有考虑到诉讼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仅仅是在要件事实被证明的情形下发生法律要件所对应的法律效果。因此,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出于解决证明责任问题的必要,首先必须将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作为诉讼中的一种状态。换言之,在诉讼中,行为规范的民法只有在要件事实被证明存在时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要件事实没有被证明存在或者被证明不存在的话,都不会发生民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对应的法律效果。这不仅因为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没有关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这一命题,更在于传统民法的基本思路仅在回应要件事实存在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这也就是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要力图解决证明责任问题,为什么首当其冲必须将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作为其别于要件事实被证明存在或不存在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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