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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提问时间:2014-05-12

原公司成立于2002年,于2012年合资到期,并与2012年8月成立新公司,法人代表以及经营场地没做改变。公司员工和管理人员还是原有的,现因某些问题可能要破产,请问公司员工的补偿该如何计算,例如2002年入职员工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局问说以前公司已经注销,工龄只能按2012年以后计算,这样对吗?

你好,是不对的,应当连续计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

回复时间:2014-05-12 回复律师:来源于网络律师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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