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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原来共有人是后妈,父亲和我三个人,09年后妈冒充提问时间:2014-11-17

产权证原来共有人是后妈,父亲和我三个人,09年后妈冒充(也有可能是串通的其他人代签的,绝不是父亲签的)父亲签字将自己的女儿加上了产权证,变为了四个人,请问:1、如果主张撤销原告是父亲和我还是可以其中一人?2、被告是房管局还是后妈和女儿?3、如果只告后妈和女儿,诉求也是主张撤销吗?谢谢

1、您和您父亲 2、房管局 3、必须列房管局

回复时间:2014-11-17 回复律师:上官光同律师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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