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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提问时间:2014-08-04

本人于2007年5月7日入职,单位于同年9月1日与我签订劳动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合同每年一签,都是一年期。新劳动法于2009年起实施,按《劳动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单位至今没有按规定与我们(单位还有其它同事,也都存在类似情况)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我本人有辞职意向。请问一下,我可以在离职前,主张我个人的权力,要求单位从2009年9月1日起支付我二倍工资吗?我本人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索赔主张吗?还是只能用人单位解雇我,我才能提出索赔呢?假如可以,我该如何办理?

结合办案经验简单回答你的问题: 1、你在单位提供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上签字,即视为与单位协商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若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单位没有选择的权利,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你未提出,且同意了单位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很难得到仲裁委支持。 3、在你辞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得到不支持。 4、若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形,你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2014-08-04 回复律师:来源于网络律师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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