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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份交的房款,是按113.06平方付的钱,有正规发票。今天去办房产证手续,却要我补钱,说合同上是112.89平方,说实际测量下来是113.17平方,要补500元。想问一下,这钱收得合理吗?房产商说一切以合同为准,正规发票没有用。说可能是他们当时写错了。提问时间:2014-07-10

2008年11月份交的房款,是按113.06平方付的钱,有正规发票。今天去办房产证手续,却要我补钱,说合同上是112.89平方,说实际测量下来是113.17平方,要补500元。想问一下,这钱收得合理吗?房产商说一切以合同为准,正规发票没有用。说可能是他们当时写错了。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回复时间:2014-07-10 回复律师:来源于网络律师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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