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因此该部分复员费一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计算方法为:复员费/(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差额是其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