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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职;违约;档案提问时间:2014-08-18

与一个事业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去看了下环境,不想去上班了,不过事业单位已近接收了档案,想把档案拿走,但是事业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具体协议如下,请问这样的协议公平吗? 一、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为普通招生计划、重点高等院校校本部本科(学士学位)、硕士(硕士学位)、博士(博士学位)毕业生(各院校分校及开办的独立学院或第二学院的毕业生不予招聘)、 2、乙方须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符合国家相关体检标准)。 3、乙方须面试合格、专业能力测试合格、政审合格。 4、乙方须如实提供学历证书、成绩登记表、就业推荐表、体检登记表及相关证书等复印件。 5、乙方须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6、甲方必须按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 二、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款第1条至第5条,造成甲方拒绝聘用乙方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由于乙方违反协议,中途毁约,影响甲方招聘工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

可以依法辞职,并要求要回档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2014-08-18 回复律师:来源于网络律师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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