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9-30来源:网络
“学费打折”教学质量会打折吗
“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缴清学制期学费,享受全款的九五折优惠。”近日,记者接到匿名爆料称,黑龙江某高校有这一关于预缴学费打折的政策。据该曝料人称,因为预缴折扣率较大,很多新入学硕士研究生都预缴了学费。还称,这样的学费打折信息是通过辅导员再到班长口头传达的。该校为一所公立的省部共建综合性大学。(9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学费也可打折了,给人的第一感觉是市场经济无所不在,学费也玩起了“打折销售”,然而学校毕竟并非商业机构,是教育事业单位而非市场经营实体,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学费的收取、开支都有明确的、制定的、科学的标准、办法和程序,不能随意增减删改,更不能搞商业“促销”。教育部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可见,高校“提前收费”,或为“提前收费”而搞“学费打折”,尽管让学生获得了优惠,也皆属违规,应予制止纠正。
既然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为何还有高校视若无睹,胆敢搞预缴学费打折的“土政策“呢?
商业优惠、促销活动中,商家目的无非是想借此扩大人气、抢占市场、薄利多销、迅速回笼资金等。那么,高校“学费打折”优惠背后,有什么目的呢,纯粹是“为学生好”吗?恐怕原因没有这么简单,或许是担心学生中途退学,或许是有学校办学资金遭遇困境的苦衷,或许是有抢占生源、募集资金、挪用学费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乃至违法犯罪现象。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并认真调查具体处理。
如果是担心学生中途退学,那完全不应该“提前收费”,也不应把学费缴纳和毕业证“捆绑”,对此教育部门早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是学校办学资金出了问题,这应引起教育部门、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帮助协调或解决,如加大教育投入等,但无论民办、公办学校,都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困难,而不应把主意打到“提前收费”上;如果涉及挤占挪用学费,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则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但同样需要重视关注乃至令人担忧的是,“学费打折”会否让教育教学质量也“打折”?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如果学校不是把主要心思、精力放在教育教学上,而是放在抢占生源的不正当竞争上,放在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的募集资金上,放在挤占挪用学费的另谋营生上,那难以想象,一个商业化、违法化运作的高校,还如何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还能带来多高的教育教学质量,这实在令人堪舆。
因而,对于高校“学费打折”现象,教育主管等部门不能等闲视之,在规制纠偏、追究责任之余,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质量不受影响,确保高校向社会输出合格的、高质量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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