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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

时间: 2014-06-20来源:网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要对夫妻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感情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仅凭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观察,只能够了解和掌握婚姻关系的状况,以及两人有无和好可能,对于两人的感情是很难把握的。这样就不利于法官正确掌握离婚标准,很有可能出现认识上的错误、主观臆断等问题,从而造成裁判上的不准确性,使离婚判决很大一部分来自法官的主观判断。如果法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则很有可能相同的案件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一个离婚案子从收案到结案通常只需1个月左右的时间,法官不是心理学家,他们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通过与当事人一至两次的接触,就能判断出两个当事人之间是否还有感情,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更何况,这其中还可能存在着隐瞒和欺骗,有时外部的言行表现与思想深处并不都相一致。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在操作上确实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困难,这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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