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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警察圈套”查处卖淫!

时间: 2014-09-22来源:网络

报道:日前,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连续多天对南门外围墙巷的“站街女”进行了集中整治,民警假扮嫖客,利用“秘密武器”固定证据,一举抓获4名“站街女”。即西安警方采用了“警察圈套”方式查处卖淫治安案件。

“警察圈套”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一种犯罪侦查方式,美国刑法上作为合法辩护理由之一,但“警察圈套”仅限于对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犯罪采用,对于轻微的犯罪不能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二章第八节有关”技术侦查“章节规定的犯罪侦查方式类似“警察圈套”,如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但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技术侦查“手段仅限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三种重大犯罪活动的侦查。可见,中国对“警察圈套”的侦查对象也不适用轻微犯罪,更不适用查处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

民警假扮嫖客采用“警察圈套”查处卖淫案件不仅在适用对象方面不合法,而且,在调查取证程序上也不合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民警假扮嫖客,而且是一人调查取证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民警假扮嫖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收集的“站街女”卖淫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文文章来源:http://hjm15901716360.fyfz.cn/b/82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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