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完善机制斩断假发明"曲线出狱"通道

时间: 2015-01-20来源:网络

根据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显示,服刑人员具备发明成果之后,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认证。记者调查暗访多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后发现,部分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等。(《北京青年报》1月19日报道)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服刑人员利用自己的专长和专业知识,通过在狱中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能够给社会带来正面效益,无论从鼓励的角度还是从价值评判的角度来说,都应予以正面回应,以缩减刑期作为肯定方式符合法的价值评判。

  然而,我们不应仅看到法条的形式侧面,更应透过法条读懂刑法的本意。刑法对服刑人员的监禁,并非在于对服刑人员完全否定或一棒打死,但也绝非简单的价值交换,否则不免走上“赎刑”的历史老路,更无异于开法治倒车。刑法监禁的目的在于通过监狱的有效改造,让服刑人员知罪、悔罪、洗心革面,在出狱后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最起码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

  由此不难看出,对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人员予以减刑,其立足点在于服刑人员具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自主性,并具有通过这种自主性的发明创造、革新为社会服务的悔罪意识,而绝非通过他人代劳的“曲线出狱”。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定制减刑服务的乱象应强化审核,通过机制去伪存真。

  首先,应从源头上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代理行为顾名思义,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民事行为,建立的基础还在于被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和授权,而不是舞弊的“捉刀”、“枪手”。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为服刑人员代为发明、创造的,应停止其专利授予,对于涉及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应对服刑人员的知识水平、创造能力等进行复核。对服刑人员申请发明方案的,监狱管理部门应设立与知识产权局的联动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局派员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认为服刑人员具有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创造能力的,方可授予专利权,监狱管理部门方可将之作为减刑的依据。

  其三、对“曲线出狱”应追究刑事责任。基于代服刑人员虚假发明的行为,以及目的在于为服刑人员提供减刑的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当事人伪造减刑证据,符合妨害司法犯罪中的伪造证据罪,应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由此获益减刑的服刑人员也应撤销减刑,对于出狱的应押回继续羁押。

文章来源:http://auggie.fyfz.cn/b/840491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