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1-04来源:网络
最近,一起发生在金柯桥立交桥上的惨烈车祸,引起市民关注。事故中,一辆面包车撞上了一辆载有一位老人和两个小孩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其中一个男孩当场死亡。在为遇难孩子扼腕叹息的同时,网上议论最多的,是为何有不少电动自行车不走桥下非机动车道,却要走桥上汽车专用道?再看现实中,电动自行车闯进机动车道、骑车带人、超速行驶等现象屡见不鲜,成为马路安全的一大隐患。交警部门发布的报告也显示,第三季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是什么纵容了电动自行车乱象?我们该怎样避免类似惨剧再发生?(《柯桥日报》10月31日报道)
倘若说一起车祸个案带来的是一个凄惨的结果、两个家庭的噩梦,那交警部门公布的“第三季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这个统计结果就早已跳出了个案范畴,折射出交通管理隙缝,敲响法治管理的警钟。
为保护行人的权益,现行交通法规对机动车归责更为严厉。因为一方面从各个角度而言行人都是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正因为有更为严厉的追责,所以机动车行驶就会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在对弱势行人的保护与对强势机动车的管理之间,我们显然淡化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客观而言,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交通中具有不亚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对行人具有足以伤害乃至致死的冲击力量,而且往往行驶悄无声息难以提防,再加之电动自行车行驶并没有类似驾校考试的规范,没有交通规则意识的人员也随意可骑,这一切使得其成为城市交通安全隐患。
但出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与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定中往往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到行人范畴,由此电动自行车又享受了不匹配的“行人权益”,这让电动自行车违规、违章更肆无忌惮。这也在潜意识中弱化了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道路责任感,从实际上降低了电动自行车驾驶的安全性。这种归责与管理的无力,让类似群体成为了法治管理的盲区。
要治理这种乱象,我们应将相关群体纳入法治轨道,脱离出“行人”的范畴,划定与其危险性相对应的责任比例,建立违规的相应处罚体系。通过一系列的整治,强化电动自行车驾驶群体的道路责任感,进而强化其驾驶的注意义务,提升安全性。从法理和实践而言,这与醉驾入刑其实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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