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1-10来源:网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的一员,在欣喜之余,谈谈对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是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必须是政府法制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能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这样就能够促使政府法制机构在今后进人时,必须是招录或者调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从而建立高效、专业的政府专职法律顾问队伍。否则,若没有资格限制,政府法制机构现有人员都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无非是在法制部门加挂牌子而已,就会造成法制机构人员素质难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虚化问题,这是与《决定》的精神相违背的。
二是解决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职能重叠问题, 将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调整并入政府法律顾问室。国务院有关文件将政府法制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顾问,而司法部文件规定公职律师则是供职于政府部门、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按理公职律师机构理所当然要设在政府法制机构。但一些地方(如广东)将公职律师事务所设在了司法行政机关,造成其与政府法制机构职能重叠而产生工作推诿的现象。因此,从建立高效、协调、统一的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出发,应当整合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职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室承接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
三是应当以建立县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重点。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所指出,市县两级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而且与市级政府法制机构相比,我国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还普遍存在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契机,推动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并作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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