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17来源:网络
编者按:在日本,要想成为一名法官相当不容易。首先需要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四年,获得法学本科学位,然后再在法科大学院学习两年或三年法律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之后,才有资格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所有获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人,都要到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结束后,考试合格者,才可以选择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职业。
为进一步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法官选任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官选任制度的科学性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这里,我们介绍日本在法官选任方面的基本情况,或许能够为我们提供具有启示意义的参照。
(一)
在日本,要想成为一名法官相当不容易。首先需要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四年,获得法学本科学位,然后再在法科大学院学习两年法律(如果本科学习的是非法律专业,那么要在法科大学院学习三年法律)。只有在法科大学院接受两年或者三年的法学教育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之后,才有资格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日本的司法考试相当严苛。它每年分为两次进行,考生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主要考查法律基本知识,全面测试考生对法学各学科知识的熟悉程度;第二次考试主要考查法律理论问题,深度评价考生的法学理论素养。目前,日本每年大约有10000多名学生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只有1000多人能够通过(其通过率只有10%左右)。进入第二次考试的1000多人中,大概只有500人能够过关,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其通过率只有50%。前后两次考试通过率累积起来只有5%)。获得司法职业资格是未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基本前提和必备条件。
在日本,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只是拿到了打开从事法官职业之门的钥匙,要想真正成为法官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所有获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人,都要到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主要是学习司法实务技能。在这一年中,全体司法修习生都要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各实习三个月,然后集中学习讨论三个月。
司法研修结束后,要对司法修习生进行一次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职业。通常来说,考试成绩优秀的司法修习生可以优先选择自己的职业,他们一般会选择从事法官职业。目前,日本每年大概有50至60名司法修习生选择当法官,约30名选择当检察官,剩余的约400名从事律师职业。
对于选择担任法官的司法修习生,要接受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核申请书、基本简历、学习经历、司法研修学习成绩、实习情况鉴定,重点是修习生在校学习成绩和司法研修情况。只有考核合格的司法修习生,才能够从事法官职业。
经过司法研修所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仅仅是法官职业生涯的开始,这些人还不能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他们先要到地方法院担任10年的判事补(相当于我国的法官助理)。判事补不享有完整的案件裁判权,是不完全的法官,最多只能算是“半个法官”。判事补的工作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5年主要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不能独立审理案件,更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后5年主要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办理相对简单的案件,但是仍然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10年的判事补经历结束后,可以提出担任法官的申请。
(二)
日本对要求担任法官申请人的审核非常严格。负责审核法官任职申请的机构是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分别设在最高法院和8个高等法院),其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组成。为了保证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能够客观中立地开展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以法学专家为主。委员会负责全面调查收集判事补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在法院工作期间处理案件的情况。
为广泛调查收集判事补的相关信息,听取各方对判事补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通常会利用各种方式(包括新闻媒体),向诉讼当事人和辖区的律师协会、检察厅、社会公众发送信息征集意见票,征求他们对判事补的看法。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研判,委员会就判事补是否具备法官任职条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书。意见书主要是就判事补对法律的理解力、对社会的洞察力、处理问题的技能、处理案件是否存在瑕疵、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判事补的人格和品行等方面作出评价。
委员会将审议意见书提交给由15名全体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最终决定法官人选,并向内阁提名。经内阁任命后,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才算正式诞生。
内阁任命的法官首先应当在地方法院(即基层法院)工作,大概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表现特别优秀,可以遴选成为高等法院的法官。如果一个22岁的大学毕业生非常顺利的话,至少要到35岁才能成为日本地方法院的法官,要到45岁以上才能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20多岁的年轻人出任基层法院法官,这在日本是难以想象的,更不要说担任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法官了。
日本法官的任期为10年。任期届满后,如果想继续担任法官,需要重新向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提交任职申请。委员会再次调查收集拟再任法官人选的基本情况,向辖区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发送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组织专家学者就其审理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分析,搜集法院内外对其为人的评价。委员会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后,提交给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决定。日本对法官再任的考核,实质上是对法官业务能力、专业水平、人格品行的再次“安检”,同时也是对法官的有力监督,确保继续从事法官职业的人能够公正行使司法权。
日本法官可以干到65岁退休(最高法院和简易法院的法官可以工作到70岁)。
与普通法官不同,日本简易法院法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较为简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通过最高法院单独组织的考试(比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略为简单),然后经过3个月的司法研修,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成为简易法院法官,从事简单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判工作。
简易法院法官工作10年后,可以申请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过,简易法院法官转任地方法院法官要经过复杂的审查程序,其与判事补担任法官的审核程序基本相同,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要对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而又严格的考查。
在日本,检察官、律师和法学专家学者也可以申请担任法官。其基本条件和程序大致是:从事检察官或者律师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担任法官;3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以申请担任判事补。担任法学教授或3年以上副教授,且出版法学专著的,可以申请担任法官。
申请者经过面试,合格后才能进入考核名单,由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对其进行全面考查。考查程序与普通法官的考查程序基本相同,考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法律家的能力和见识,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判断能力、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力、审理案件的知识和技能、对人性的洞察和辨别能力、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分析能力等;二是申请者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包括公平正义观念、宽容度、忍耐力、慎重性、灵活性等。
经过考查,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将合格者名单提交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审议决定,大法官会议向内阁提请任命。从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或者副教授中选任的法官,一般先要到地方法院工作,然后像其他法官一样逐级向上遴选。
(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日本法官选任制度至少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只有接受正规法学教育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法官。从日本法官选任制度中可以看出,要想担任法官,必须首先要接受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并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其次还要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只有法学教授可以例外)。虽然日本简易法院的法官不需要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但是他们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而且要通过最高法院组织的选拔考试,并且他们只能在简易法院审理一些简单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因此,日本法官在任职之前都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训练,形成了牢固的法律思维,具有坚定的法治信念。这一点对于法官职业来说至关重要。
反观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对拟任法官人选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没有什么要求。按照规定,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合格者便有机会成为法官,直接从事案件审判工作。日本法官选任制度中,必须受过正规法学教育训练的规定启示我们:只有接受完整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才能够培养他对法律具有远远超出普通人的忠诚和信仰,才能够保证他完全依据法律,而非权力、舆论和人情,对案件作出裁判。
法官应当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日本对法官司法实务经历的要求非常严格。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法官在任职之前,要么是担任10年以上的判事补,要么是担任10年以上简易法院的法官,要么是担任10年以上的检察官或者律师(如果担任检察官或者律师3年以上不满10年,那么只能申请担任判事补,不能申请担任法官)。
10年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是法官任职资格的底线要求,没有丝毫变通的余地。这10年,对一个法官来说,是积累司法实务经验和增长人生社会阅历的重要时期,是将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生塑造成为一名称职法官的必经阶段。没有这10年的艰苦历练,很难成长为一名称职的法官。
比较而言,我国对法官司法实践经历的要求很低。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公民年满23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就可以担任法官职务;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担任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公民如果取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就可以担任法官职务;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就可以担任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
一个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人,不可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审理和裁判。因为法官是一种对社会矛盾纠纷作出明确判断的职业,需要具备对社会问题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透彻的分析能力。因此,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应当将司法实践经验和司法实务能力作为选拔法官的基础条件和标准,要求法官在任职之前应当有一定年限(最低为10年)的司法实务工作经历。
任命法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日本十分注重对法官的任前考察,在最高法院专门成立了相对独立的“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并在高等法院设立地区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拟任法官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委员会不仅要收集申请人司法工作情况信息,而且还要向当地居民征求对申请人人格和品行的意见。委员会如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官任职要求,可以直接否决申请人的申请;如果认为候选人符合法官任职要求,可以向最高法院大法官会议提出咨询意见,供大法官会议决定法官人选时参考。
在法官任职之前,对其进行全面而精心的考查,是保证所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尤其是由相对中立的机构,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对拟任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良知进行客观的评判,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一个经过苛刻条件和严格程序选拔出来的法官,民众难道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呢?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日本简易法院审理的是相对简单的案件,因此在法官选任方面,日本规定出任简易法院的法官不需要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只需完成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业,并通过最高法院单独组织的选拔考试即可。这种将简易法院法官和普通法官选任条件适当区分的做法,对我们选任基层法院法官也具有启示意义。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作者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邦友请教了日本法官选任方面的知识,谨此致谢!
文章来源:http://qingyuanshan.fyfz.cn/b/836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