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7-24来源:网络
有观点提出律师的战场应该在法庭,有的观点提出懂调解懂谈判的律师是更好的律师。[①]那么律师如何看待调解,又如何运用调解呢?
现有有关调解的研究很少关注到律师在这个程序中的作用,通过笔者考察,律师代理的案件平均每年大概有百分之二十的案件是由调解结案的,律师群体在办案过程中,也是调解制度运用的主体之一,他们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也可以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笔者选择了多位律师进行访谈,其中,有位律师的回答如下:
问:你怎么认识调解制度?
答:调解的优势就是能很快终结案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有些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尽快裁判,这样才不会耽误代理案件的进度,否则,只会造成负面影响。
问:律师如何参加调解?
答:当事人在诉讼材料送到法院之后,就会启动调解程序,律师需凭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参加调解,在调解员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问:案件调解的,律师是否应参与?
答:律师应当参与调解,这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也是律师应尽的责任,律师也应当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问:调解案件如何收取律师费?
答:律师费是由律师收费制度规定的,统一收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载明。
以上的访谈可以部门的看出律师在调解中的地位与价值取向。首先,调解制度并不与律师权益有实际上的冲突。调解不影响其律师费的收取,保障了律师群体在这一制度中的利益。其次,律师的被动参与到调解中为当事人把关权益。律师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进入调解程序,可以为当事人的权益把关,在法院调解这种更具有“法律阴影下的调解”特点的程序中发挥自己的专业作用。当然,从这些方面来看,律师在调解制度运作中仍还是处于被动接受状态。
当然,这种被动也有律师团体无奈的一面。有律师表示了对调解的不满,因案件量太多以及绩效考核等原因,部分法院对调解过于热衷,例如出现强制性的启动诉前调解,诉讼中出现以判压调等现象。律师在法律上没有救济途径或监督机制,而只能被动去接受。从整体来看,律师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调解制度有着自己的看法,对于法院进行对于调解制度的法院系统的运作,律师届也进行了集体的发声,全国律协于2011年11月向全国法工委提交了律师集体对当下调解实践的改革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修改建议稿》提出:第一,废除强制性立案调解,改行诉前自愿调解,且应当对自愿调解的时限做出规范,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迅速进入审理程序;第二,规范审前调解的时间和次数,将审前调解规定在第一次审前准备会议时;第三,充分尊重调解自愿原则,法院只能依职权对调解意向进行询问,不能主动启动调解程序;第四,确保调解时间计入审限,防止久调不决。[②]从这份建议稿中可以看出,律师界对于法院在调解中的强制性调解、调解时间、调解次数等都提出了不满,但这种不满在面对现实体制之时,又缺乏足够的异议机制。对比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稿,律师届就调解所提建议仅自愿原则被强调,其他所提建议所反映的问题仍旧没有被进一步讨论并通过立法进行改革,可见,律师团体在这个过程中的被动和失落。
律师可以在调解中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应被进一步激发。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律师如果能够找到双方的利益点,将案件通过调解进行解决,则也可以更快的息诉。例如:知名律师易胜华在其《别在异乡哭泣》中介绍了其通过积极调解一起案件中,既使得案件得以解决,实现了多方的双赢:赢得了法官的好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律师得到了口碑和未来的案源。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也被其他国家认同并实践,例如,德国1990年的司法简速化法增加了“律师之和解制度”(Anwaltsverglleich)。[③]我国当下很多委托调解的模式中将律师写进了委托调解方的文本层面,《调解规定》也可以作为律师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层面,委托律师进行调解的少之又少。[④]根据《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来看,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给律师进行调解,律师接受法院的委托担任调解人,利用其法律专业性以及职业信任感来更好的让当事人接受调解。[⑤]
其次,鼓励律师参与到调解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自我规制的市民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它的成员们在通过协议和契约来安排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得到专家的协助。”[⑥]鼓励律师参与到调解中,律师可以依据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从而参与到具体案件的调解中,协助或者代表当事人进行协商,在这个过程中更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认清形势,说服当事人采用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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