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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归属问题背后的利益博弈

时间: 2015-02-12来源:网络

最近,新疆牧民捡拾“狗头金”一事儿,在互联上吵得沸沸扬扬。这是继2012年“乌木案”之后,又一起受到广泛关注的所有权归属事件。由于这一事件与社会生活较为贴近,且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所以能引起如此“渲染大波”。事件经过发酵之后,狗头金捡拾者的心情或许已由兴奋变为忐忑不安;而与这件捡拾物相关的行政机关虽按兵不动,但依旧在酝酿着自己的最终决定,至今还没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站出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因为摆在他们面前的,除了狗头金的所有权问题,更重要的是公民权益保障、政府的利益归属和社会舆论压力。在互联网上,围绕着狗头金的所有权问题,分为两派:一派主张狗头金归国家所有;另一派主张狗头金归个人所有。大家争论的焦点虽在于“狗头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但本质在于潜藏在这块金属背后的法律制度及其应该如何完善的问题。而在整个事件的背后,隐含着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博弈。

在谈到狗头金的归属之前,我们先看看各方主要的观点。有律师援引《宪法》、《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认为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应当归国家所有,捡到者如果不上交,涉嫌侵占罪。何兵教授则认为,“狗头金”虽然值钱,但其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法律上虽然规定“矿藏”属于国家,但没听说过农民搬几块石头回家,就构成“侵占罪”。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狗头金属于“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该属于牧民。而当地一名文物工作者一面指出“狗头金”不属于文物,另一面又指明它是一种矿产,其中之意,讳莫如深除此之外,还有人从法律史角度和域外制度入手,论证了“狗头金”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观点。当地政府虽然没有表态,但是却将“狗头金”持有人保护起来,内部也开了数次会议,论证最终应如何做出决定。

     最先给这一事件提供咨询的律师虽然饱受批评,但他援引具体的法律制度,结合案件发生的事实,得出“狗头金”归国家所有的结论并非完全错误;何兵教授虽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但将“狗头金”划在“矿藏”概念之外的观点也并非攻不可破;而主张“先占取得”的人却忽视了,这一制度本身并非中国民法的具体规定,而是民法学说,一般适用于价值不大的动产案件中,对于像“狗头金”这样价值连城的物品,还未有具体规定。因此,针对本案,很难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得出一个唯一的答案。

从这个案件,我们不难看出,政府与民众之间进行着激烈的利益博弈。政府由民众选举产生,代表着民众的集体选择,但其一旦独立出来,便具有了自身利益,并且会为了其利益而行动。并且,政府本身是由具有自利性本质的个人组成,政府利益很难与公民利益等同起来。因此,当牧民捡到贵重的自然形成之物后,当地政府不忘从中分一杯羹,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在出现法律空白的时候,政府权力的扩张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国家公权力范围的扩大,往往会造成公民私权利范围的缩小。从2012年四川“乌木案”的发生,我们便不难看出这一点。由公民个人捡拾的乌木,最终被当地政府没收,法院最终判决乌木归政府所有。但是,判决结果却受到众多专家和民众的质疑。好在“狗头金”归属问题正式给出答案之间,已经引起较大关注,政府为了不引起舆论的抵制,在找到充分法律根据和合理理由之前,暂未轻举妄动。可以说,新闻媒体将“狗头金”事件报道出来,给捡拾者带来不必要麻烦和困扰的同时,也使事件本身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政府行为被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民众的监督。这一事实也阻止了政府轻易做出侵犯牧民利益的行为。基于政府权力的扩张性,如果法律允许政府没收“狗头金”,那么政府当然就有理由没收其他类似于“狗头金”的物品,公权力将得到进一步膨胀,公民的权利空间也会受到挤压。

     一个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才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良法本身应当符合社会运转规律,与风俗习惯和道德准则相适应。自古以来,发生与捡拾“狗头金”相似的事情时,物品都归捡拾者个人所有。这是人们的一种朴素的认知,是一种传统的观念。如果政府将捡到的物品没收,其行为将会与传统的司法实践相违背,且与人们的心理预期产生冲突。那么先占先得,这一套约定俗成、颠覆不破的“法则”就会遭到破坏,传统的社会秩序就会被打破。因此,政府强行的站出来宣布其归政府所有,民众自然难以接受。而即使法律规定捡拾到自然形成物品归个人所有,也注定得不到人们的遵守。

     另外,法律具有引导作用。政府执法行为也会对整个社会具有引导作用,在涉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件时影响更大。政府的任何关于“狗头金”归属的决定都会对这起事件之后其他政府行为和民众行为产生影响。可以预见的是,在没有相关法律出台的情况下,一旦政府将“狗头金”收走,遇到类似情况,更多的其他政府亦会如法炮制。对民众来说,如果再捡到“狗头金”或类似物品,不但不会选择上交,还会出现私藏、隐匿、非法买卖贵重金属的行为。

探究事件本身,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众所周知,法律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其总会存在空白的地方。如果这件事情听之任之,没有完善立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公权力便无法受到有效限制,以后定会有类似的事件发生,人们的行为也无法得到正确的指引,社会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另外,既然在这块“狗头金”背后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我们就更需要运用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平衡好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比如,国家可以对捡拾到的物品征税,或者对捡到者个人进行明确且合理的奖励,避免想奖多少就将多少的事情发生。在立法或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还应注意,在公权力利益和私权利利益的分配上,我们应当防止“国进民退”的现象发生,毕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简政放权”的过程,明晰“狗头金”的产权,可以加强市场的活跃程度,扩大公民权利的空间,防止公权力的扩张是大势所趋,不可与之相违背。

由于这一事件属于标杆性事件,已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如果处理得当,将会使我国的法律更为完善,使我国的法治事业更进一步;如果处理失当,将会造成政府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希望相关部门审慎为之。


文章来源:http://yuandongdong.fyfz.cn/b/84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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