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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减死刑罪名凸显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

时间: 2014-11-21来源:网络

有迹象表明,中国刑法正在大幅度减少死刑。这种渐进式缩减死刑的路径,或许距离最终的废除死刑还有很远,但折射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方向,同时暗含着国家治理对“重刑主义”思维的舍弃。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规范,刑法对犯罪的有效治理,经常被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历史上,国家治理的手段比较单一,道德礼制之外就是刑法了。而在现代国家,刑法逐渐退到了国家治理规范的次要地位,过于依赖刑法的治理并不是一种有效的善治。同样在刑法文本中,死刑所占的比重也折射出一国刑法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以及治理者对待刑法的依赖程度。如果刑法中死刑的罪名较多,至少隐含着国家治理存在“重刑主义”的思维。

    中国向来有“重刑主义”的传统,在社会治理上十分看重刑罚的功效,以致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一些人理解“依法治国”就是“以刑治国”。这种思维体现在刑法文本的设计上,就是死刑的适应范围极为广泛。1997年刑法修订,一共确立了68个死刑罪名,成为世界上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之一,罪名广泛分布在各个不同类型的犯罪当中,透露出一种肃杀的重刑色彩。

    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各国都基于人权的考虑而纷纷反思死刑的必要性,从而出现了废除死刑的热潮。由于死刑关系人最为宝贵的生命,且一旦出错便无可挽回,因此“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从世界范围看,即便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大多也只将死刑适用于极端暴力的少数犯罪,倘若适用死刑过多,必然在社会治理层面促使人们迷恋死刑或重刑的威慑力。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使得社会治理从依赖刑罚威慑向依赖多元规则转变。在维护社会治安的措施上,并非只有重刑这一条路可走。相反,根据违法犯罪的危害以及治理的成本,国家需要采取多层次、相配套的惩罚和矫正机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需要,2011年中国刑法修正案()一次性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得刑法中的死刑配额大幅下降。这意味着在一些领域的犯罪治理中,中国正在逐渐减少对死刑的依赖。而三年来,并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取消后那些经济类犯罪有增长的趋势。

    在此基础上,不久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虽然草案因为争议太大而没有立即通过,但凸显出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压缩死刑适用罪名的比重。而这种逐步取消死刑的做法,蕴含着刑法现代化的思维。就国家治理而言,弱化刑罚尤其是死刑作为公共政策的选择优势,更多采取柔性规则和自治性规范,无疑隐含着一种更大背景的治理现代化转型。

    与第一次不同,此次拟取消的死刑超出了非暴力经济类犯罪的范围。其中除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仍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外,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则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从司法实践看,这些罪名平时适用死刑都极少,而有的罪名适用死刑则长期受到诟病。例如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等一些集资诈骗的死刑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今年年初,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议案,主张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此次拟取消死刑,算是顺应民意,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但在审议中,是否应该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有不同意见。

    最容易引起争议和担忧的,是取消组织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这两个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会引起一些基于治安上的忧虑,死刑取消后会不会出现犯罪反弹。尤其是“唐慧女儿案”,就反映出社会上一些人依然迷恋死刑的威慑力。例如在首次审议时,有委员就认为,“强迫卖淫罪,从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相当恶劣,可以说是对妇女野蛮的践踏。对这种犯罪行为,如果不用死刑来震慑的话,这种现象还会持续很长时间,这种犯罪行为也始终是对妇女的一种威胁。”

    但无论如何,压缩死刑凸显出刑法现代化的进步,也隐含着国家在公共治理思维上的转向。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系而言,死刑的恫吓与威慑效果,早已被证明是极其微弱的。相反,建立在罪责刑相适应基础上的科学化配刑,一旦刑事司法实现了常态化追诉,其对社会治理便能发挥出长久的预期效应。所谓法治化的治理,应当更注重量刑的科学性和常态化,而非追求极刑之下的一时威慑。

    还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就要核准执行死刑。而草案中增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如果情节不恶劣的故意犯罪,也可以延长缓刑期。这一修改最终放在整个刑事立法的大背景下,带有鲜明的限制适用死刑的意味,或许隐含有中国废除死刑的未来方向。

    当然,未来死刑的存废是一个有待充分争论的问题,而刑罚的设计总是带有预防和震慑犯罪的意图。但在现代犯罪形态多样化的复杂社会,犯罪的防治需要综合治理,片面强求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即便不考虑取消死刑在司法文明进步上的意义,单从社会治理的政策选择上看,一个维持大幅度死刑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上,可能会越来越力不从心。相反,取消不必要的死刑,意味着我们正在告别“重刑主义”的传统思维,迈上更加文明现代的公共治理道路。

文章来源:http://renminfazhi.fyfz.cn/b/83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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