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1-22来源:网络
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衔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桥梁。2009年,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范了检察建议的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检察建议的适用,该规则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动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可以进行调查等作了规定。
高检院虽然没有对检察意见做出专门规定,但是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大量规定了检察意见、意见。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第四百零九条也规定了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一十一条、第六百四十九条也分别对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高检院死刑复核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同时,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也在其他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适用纠正意见等。
相对于抗诉、查办职务犯罪等法律监督手段,检察建议或者意见相对要“软”一点,常常会碰到“硬钉子”。因为,仅就词义而言,既然是“建议”“意见”,对方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实践当中,有的单位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意见“软抵抗”,你提你的,我也明确表示采纳,但是拖起来没个完甚至没了影。还有些建议或意见,明明是揭人家的短、要处理人家的人甚至是纠正人家的错,谁能欣然接受?有的采纳检察建议或意见看检察机关是否来真的、动硬的,来真的、动硬的就积极采纳、及时反馈。有的选择性执行,对预防性建议意见积极采纳,对纠正性意见建议就不采纳。还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意见不正确、不规范而不予采纳。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肩负重要的责任。依法规范检察建议或意见,让检察建议或意见更有力更有效,非常有必要。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应当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检察建议或者意见的法律地位。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规则有些条文规定了检察建议或者意见,高检院也就检察建议下发了文件,但是检察建议或者意见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本就没有规定检察建议或者意见,纠正公安机关违法时,仅用了“通知”一词。这是检察建议或者意见缺乏刚性的、缺少底气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应当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或者意见的地位、适用条件特别相对方接受、不接受检察建议和意见的责任。
二是统一检察建议、意见、通知的称谓,使之更加规范。建议、意见都是分析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通知”更直接有力,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等。刑诉法中仅有一处用了检察建议,其他相同的情形均用了检察意见。笔者认为,既然检察建议或者意见作用相同或者相近,不如统一称谓检察意见合适。
三是精心制作检察建议或者意见,使之有理有据有力。检察建议或者意见一定是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运用的,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或者违背相应程序。比如检察机关受理了人民群众的举报,需要公安机关管辖。对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就不能用纠正违法意见或者通知立案,而应当将举报材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在制作检察建议或者意见时,应当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而不是大话、套话、官话连篇,或离题万里或言之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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