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12-04来源:网络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是一起原本不太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普通刑事案件。然而,舆论情绪之所以会表现出如此激烈,显然与一些媒体热衷于“标签式”引导有关。“大学生”、“16只鸟”、“十年半刑”等,单凭这些从案件中剥离、摘取出来的词汇和数字,就足以挑起公众社会对法律和司法的不满,并理直气壮给办案机关戴上一顶“司法不公”的帽子。当然,这也是近年来一些媒体舆论以监督的名义,肆意炒作司法个案的惯用手法。
16只鸟换来十年半刑,受到刑事追究的又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这的确很容易引发公众社会对当事者表示同情,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对国家法律存有质疑。因此,甚至有人便振振有词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在法律和司法面前人不如鸟。
其实,在自媒体时代,善良的受众们似乎已习惯于被网络牵着鼻子走,因为普通民众在客观上能获取到的信息并不充分,了解到的情况与事实可能并不对称,所以只能跟在同样蒙在鼓里的“民意”后面一起“起哄”。而这,恰恰也是许多媒体所乐于见到的效果,他们希望公众独立判断能力减退,客观理性认识消弥,从而可以让自己俘获更多受众,并且顺理成章地去充当“法官的法官”。
再回到前面提到的案件中来。事实情况并不止于媒体描述的那样——大学生小闫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结果却被法院判了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显然,这是经一些媒体加工过了的事实。
辉县市检察院日前回应称,当事人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此前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而且,实行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也就是说,还有一些事实公众可能有所不知:小闫掏鸟不是孩子玩皮,其捕猎、倒卖的不是一般的鸟,16只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施这样的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十年有期徒刑算不算重判。
众所周知,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入罪不是我国刑法所独有,如同侵犯他人财产、污染环境犯罪应受到刑事追究一样,不管以什么样的思维逻辑都推定不出人不如动物、不如财物、不如空气这一堪称荒谬的结论。尽管本案一二审法院以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认定小闫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但仍旧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乘机大打法院的板子,并言之凿凿指责法院为何不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言下之意是,对大学生犯罪就应当选择性司法,大学生犯罪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16只燕隼换十年有期徒刑就是判重了,本案一二审法院就是机械司法、司法不公。
既有媒体舆论帮助说话撑腰,小闫家人自然会对实现判决逆转更加深信不疑。而且,家人替小闫请了律师,提交了再审申请,希望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诉讼权利。然而面对舆情压力,据说河南高院也坐不住了,决定介入此案和对判决进行专题研究。就这样,一起以“‘大学生’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为噱头的案件,在“保护动物不能靠严刑峻法”的口号助威下,被媒体舆论炒成了2015年底一大法治热点事件,并且还大有呈持续发酵之势。
毫无疑问,公民、媒体对司法权力运行乃至司法个案享有监督和自由评论的权利。但是,在对每一起法治事件进行监督评论时,媒体舆论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而不是惯性思维,秉持客观理性态度而不是热衷于贴煽动性标签,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挑起公众情绪为目的。如果人人动辄从个案利益考虑,凭个人一孔之见就把法律批判成恶法,把司法机关看成是恶魔,对于推动国家法治全面进步而言,无疑不是什么正能量。
在未经立法程序修改之前,法律都应当被无条件遵从。至于大学生小闫的行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如构成则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只有刑法才是唯一的依据,法院才是最终的裁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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