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8-01来源:网络
先做个武断的结论:如果你身在审判岗位,必然有人通过各种途径—同学、同事、领导、朋友、亲戚,托你的“关系”寻求在诉讼中予以关照,也就是纪律术语中所谓的“请托”情形(这种“请托”是指人情请托,如果与金钱挂钩,那就是另外一种性质了)。而此刻你并不会像影视剧里表现的那样,义正词严地斥责道:这是违反审判纪律,妨碍公正审判,此事休得再提!有时候甚至得笑脸相迎说:明白,明白。
当然,如果此时有人能站出来,义正词严地说:你胡说!我向来对各类请托严词拒绝!那么,请允许我对这种超越现实的高风亮节表达敬意,因为我没有做到。我可以不去或者尽量少去请托别人,但是当有亲近怀着不言而喻的笑脸找我的时候,我实在不好一口回绝。
有时候我甚至会想,这种“请托”的泛滥,是不是我们当下诉讼文化的一部分?“托关系”、“找熟人”是一种全方位覆盖的文化传统,审判工作自然无法免俗,审判人员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关系”之中,从职业保障、职业环境到人文传统,都不允许你超凡脱俗。在没有“关系”的人听来,这样说有点儿恬不知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文化并不等于诉讼文明,审判人员面临的一大考验,就是不让这种诉讼文化冲击诉讼文明----法律至上与公正审判。
试图通过“关系”来介入审判活动的人,争取的无非是审判人员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很少有人要求或是希望受请托人“不惜一切代价”来裁判一个案件,而多是希望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给予关照,因为大家都知道,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审判人员受到的监督与制约相对更加全面,甚至被笑话为“泥菩萨拿刀”,动辄刀在人不在;在国家机关中,审判机关机关中也总是站在风口浪尖和闪光灯下“保驾护航”,稍有不妥,即会招致全民讨伐。
那么“关系”对案件的审判有哪些影响呢?从个人经验来看,颠覆性的影响不可能,也就是说,“关系”不可能颠倒黑白,裁判者不会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声誉去迎合“关系”,何况裁判结果需经过讨论、合议、审批,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申诉,错案对审判人员也有着重大的消极影响。“关系”能做到的,大多是程序上的“关照”,比如开庭时间,举证期限,指导举证,审判周期长短等等,某些情况下还会比对方提前知道裁判结果。在实体审判上,“关系”所能对裁判结果造成的影响也仅限于自由裁量的“酌定”情节,受托者此时也必然会慎之又慎,明显地有失偏颇必然招致指责与制裁,一般情况下,没有人会去冒这个风险。如果审判人员认为难以推却的“关系”对案件的影响有违职业道德和自己内心的公正理念,也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为另一方当事人“找补”回来,这是一种职业良知。
总而言之,诉讼活动中,没有“关系”也没有关系,因为诉讼不同于一般国家行为的最为鲜明之处,就在于其公开性与规范性,法律就在那里,记载整个案件流程的卷宗就在那里,这一切都必须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考验,接受历史的检验。法律就其本源意旨而言,只能被尊重,不能被操纵,挑战法律所付出的代价只会越来越大,而整个法律职业群体职业良知、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的不断强化,也必然会逐渐将那些或是羞羞答答或是明目张胆的“关系”排除出案件裁判考量的范围之外。
文章来源:http://note.fyfz.cn/b/81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