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1-28来源:网络
摘要:监狱侦破或办理刑事案件,均应依照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科学开展现场勘查与刑事照相,但以往狱侦部门在现场照相的思想认识、硬件投入、技术培训、实战操作层面还有较大差距,这不仅影响了监狱的办案水平与诉讼质量,也不利于对罪犯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监狱侦查主管部门,应从现场照相的构成规范、案件照片的制作规范上,努力提高狱侦民警的实战技能,有效运用刑事技术手段来提升监狱的侦查效能。
关键词:监狱侦查;现场照相;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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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狱刑事照相的基本内涵与主要作用
(一)刑事照相的基本内涵
刑事照相与痕迹检验、法医检验、文件检验等技术一样,它作为刑事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警察部门有着悠久的应用历史。所谓刑事照相,“是侦查部门应用照相方法显示、记录、检验与犯罪有关的客体影像的一门科学技术。”[1]该技术主要分为“现场照相、辨认照相和物证检验照相”三部分。其中现场照相又属于犯罪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的重要组成,它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载体,也是侦查部门常用的一种侦查手段。监狱刑事照相的主要目的,表现为侦查部门客观及时地记录监管场所发生的案件现场、显示现场遗留的各类痕迹物证、鉴别人身与物质是否同一等。[2]鉴此,本文侧重于对现场照相与物证照相的应用技术规范进行探讨。
(二)刑事照相的主要作用
1、利用犯罪现场影像记录,能为分析案情与确定侦查方向提供依据。
侦查部门在侦办案件中,能依据一些特定照片满足各类案情分析的需要。如对罪犯脱逃现场的拍摄与脱逃线路的跟踪记录,能为监狱追捕逃犯提供线索。1997年某监狱一罪犯脱逃后,长江大堤荆江段以南2公里处一村民商店、湖北××公路××县××段一桥梁边相继发生两起入户盗窃案,监狱侦查部门对不同盗窃现场进行了勘查与拍照,从厨房的菜盘瓷面与啤酒瓶上提取数枚残缺手印,认定现场手印系该脱逃犯所留。该检验意见为调整监狱的追捕方案提供了准确方向。另外,对狱内盗窃、凶杀、伤害等现场的照相,也能为侦查部门分析案件性质、作案工具、嫌疑人体态特征、犯罪习惯等提供帮助。
2、通过保全现场与待检验客体,能有效减少损失或防止人身伤亡。
因受自然气候与人文环境等影响,有关部门若对案件现场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各类证据就可能会尽遭破坏。如对监狱工业原材料或农资产品被盗案件的现场照相,我们能根据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及时盘点损失、采集物证以恢复监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罪犯故意伤害案件的活体检验照相,能为及时组织对被害人施救、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赢得时间。
3、通过现场物证的拍照固定,能为日后的检验与鉴定提供技术条件。
司法实践表明,物证鉴定的诉讼效力远强于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侦查界常言的“手、足、工、枪”四大痕迹(即现场手印、现场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的简称),因其自身的属性差异与遗留条件的限制,无论是用理化法还是光电法来发现并提取物证,其中“刑事照相法”一般都成为发现、固定、检验物证的方法首选;且物证鉴定又大都依赖相应的检验照片作为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没有检验照片为基础,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将大打折扣。
4、通过刑事照相这一载体,能根据诉讼规则为法庭提供刑事证据。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1997年该法关于“刑事证据”的种类,由原来的“七类”调整为现在的“八类”,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为现在的“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证据”。而刑事照相法能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不同载体形式来反映涉案客体本身的内在关联。虽然目前有人认为刑事照片应列为“视听资料”范畴,但笔者仍坚持刑事照片“载体说”或“介质说”的观点。视听资料虽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形成和储存的能证实案件情况的各种信息和资料,但它们不是用来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3]这是刑事照片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区别。
5、通过犯罪现场照相,能有效促进狱侦情报系统的规范化建设。
监狱的案件侦查与犯罪控防,大都要依靠刑事情报信息的查询与分析。狱侦民警对监狱刑嫌调控档案、特情侦查档案、重地控制档案等基础建设,均离不开刑事照相法来规范采集与储存各类情报资料。可以说,刑事照相技术与狱侦情报资料建设之间是相互依赖与互为促进的关系。无论是对静态的罪犯人像资料、指纹资料、足迹资料,还是动态的现场资料、视频监控资料等,如果没有刑事照相/录像法的辅助,狱侦情报系统的信息查询、分析与利用效率将十分低下。
二、当前监狱刑事照相技术的主要问题
监狱案件的现场勘查、案件诉讼的照片及其制作是否规范,不仅是检控官与法庭衡量监狱侦查部门办案水平的重要尺度,也是确保案件诉讼质量的重要标准,因为案件事实是否经得起检验,物证与案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均需要制作科学规范的现场照片来予以证明。而目前监狱侦查部门的现场照相技术与照片制作规范,尚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狱侦部门对现场照相的诉讼地位不重视。有些基层监区案发后,既不及时报案也不采取现场保护措施,或狱侦部门没有及时开展现场勘验与照相,致使一些案件在侦查或诉讼阶段遭遇许多麻烦与被动,要么是案卷被检察院退侦,要么是犯罪嫌疑人难以被起诉。以往一些狱侦民警多注重嫌疑人、被害人的言词证据,而忽略实物证据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与侦查人员的现场意识、物证意识、侦查意识模糊有关,也与监狱技术设备的配置等因素有关。
(二)狱侦部门对现场勘查的操作程序不规范。当前狱侦部门在现场勘验中的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指挥员、痕迹勘验人员、现场照相人员、现场记录人员缺乏应有沟通,没有遵循“了解案情、巡视现场、实地拍摄”的步骤;二是没有按“先静观后动手、先固定后提取、先低处后高处、先重点后一般”等程序来勘查;[4]三是现场照相没有体现“方位照→概貌照→重点照→细目照”的整体要求,致使现场照片不完整,犯罪关联性不强;四是受照相设备与操作水平的局限,致使一些照片暴光度、清晰度、完整度不够;五是对每张照片的性质、作用、证明对象未加标引与文字说明。
(三)监狱案件诉讼卷的照片制作不严谨。一些监狱移送检察的诉讼卷只有文字形式的证据材料,缺乏完整图片形式的证据表现。如许多案件缺乏规范化的现场勘验笔录、制图与照片;或卷内虽有现场照片,但数量不齐全、质量不规范。有些照片未能反映出案情的本质关联,如对法医物证类的照片,多见尸体或活体的全貌照,少有相关细目照,即便有也未粘贴标尺,这样对尸变体征或活体伤势很难作出精确判断,让检察与法庭的阅卷者感到“满头雾水”。如对监狱采取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提取的相关物品,没有形成物证照片,有些甚至没有形成《物证、书证扣押清单》等法律文本载入卷宗。
(四)狱侦部门对案卷照片的储存不完整。监狱发生案件后,一般要引发对案件的反思活动,由于缺少对侦查部门图片/影音资料的案情载体分析,决策部门只能更多的依赖文字报告,广大基层民警从单纯的文字通报中,很难看懂案件发生的具体场景与存在监管隐患的真正原因,对案情的来龙去脉缺乏真实直观的感受。应该说这种状况的延续,对监狱的情报系统建设、监管安全决策、警官培训与狱侦教学都是一个遗憾。这反映了刑事照相技术在监狱实践领域的应用明显缺位,也折射出狱侦技术信息管理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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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三、四部分略)
鉴于刑事照相规则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举证的通用性,无论是狱政管理或是囚权诉讼,监狱均当实现现场照相与物证照相的规范化。从硬件上实现数码影像设备更新,并向综合型计算机技术转型,为侦查部门配齐近摄装置、滤光镜、三脚架、比例尺、照明器材及附属设备,购置起码的现场勘查箱及辅助现场照与物证照的必要器材;在体制上应相对稳定侦查部门与基层侦查民警的编制与岗位;在机制上激活侦查民警与技术人员的职业动力;在“软件”上可通过岗位专业培训、模拟现场勘查、技术职称考试、刑事技术交流等途径提升侦查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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