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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是一种公平之举

时间: 2015-03-06来源:网络

昨天下午,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将于今年实施。《办法》明确了军人、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不在见义勇为荣誉授予范畴之内,而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其中,将保安员纳入范畴为广州首创。(33日《新快报》)

将保安和辅警等人员纳入见义勇为范畴,而将军人、警察等人员排除其外,是对负有法定职责、约定职责人员实施相应救助行为后,有关见义勇为荣誉评定范畴的明确,界定了见义勇为的性质、概念,有利于提高保安、辅警这些日常承担大量社会治安工作,但不具有法定职责、仅具有约定义务人员的见义勇为积极性,促进见义勇为行为的普及弘扬。

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一般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但在见义勇为奖金数额、其他优惠帮扶政策、本地人在外地的见义勇为行为能否评定等方面,各地规定多有不同。

军人、警察等具有法定职责、义务的特殊身份人员,扶危济困、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等公益、救助行为,既是一种见义勇为之举,也是一种分内之责,可以按相关规定立功受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因公伤亡等待遇,而无需另外评定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享受相应奖励待遇。

但与军人、警察等不同,保安和辅警等约定义务人员,是单位聘用人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法定权力,仅是协助警察等维持单位和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和普通公民一样,不具有见义勇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应予奖励,反之个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属于履职不力,可对内(聘用单位)承担违约“失职”之责。

而拿广州市见义勇为奖励标准来说,视不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其中因见义勇为牺牲将获得一百万元抚恤金,加上省级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励,最高可能获得二百三十万元的抚恤金。这将有效避免“英雄流血不流泪”的悲剧发生,对于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无疑具有积极导向作用,而对日常承担大量社会治安工作,承受较大生命财产风险,但不具有法定职责、又不享受国家公职人员较高待遇的保安和辅警等“准警察”人员来说,将其纳入见义勇为主体范畴,享受相应的见义勇为奖励和负伤救治救助、工伤保险、经济补助、法律援助等合法的人身权益保障,无疑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回归。


文章来源:http://7900.fyfz.cn/b/84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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