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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被当街扒衣”背后的法律问题

时间: 2014-09-09来源:网络

浏览网页时,经常会看到一些“花边色彩”颇浓的新闻,诸如“小三遭遇正房,当街被扒衣”、“小三被扒衣,男方誓死护花”等。对于这种“当街扒衣”的行为,应该如何看待?其中的情理法如何厘清,有必要关注。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当然是不耻的行为,虽然国内的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评价,但是自古以来,在道德上,都是被极大贬嗤的。换言之,充当“小三”者,即便遭遇“当街扒衣”这种奇耻大辱,可能也搏不到社会的同情、声援,甚至被嗤之“罪有应得”、“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现行《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流出来,本罪的“猥亵”主要是以脱光衣服、抠摸下体等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妇女,“侮辱”则是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污秽物等,也是一种出于流氓动机、精神空虚、为发泄刺激其性欲而为的,换言之,多是涉“性”的。本罪的犯罪主体多为男子,但是女子除可以因为帮助、教唆男子犯罪,而成为本罪的共犯,也可以单独实施本罪。

 

原配当街“扒光小三衣服”的行为,显然不是出于一种流氓动机,也不是一种精神空虚的发泄刺激性欲行为。虽然妇女本人也可以单独成为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这样一种公然扒光衣服的行为也具有强制性,但是从主观动机上判断,并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除了《刑法》237条之外,现行《刑法》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和社会名誉,一般是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遭受损害而采取暴力手段。和237条的猥亵、侮辱妇女罪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人一般出于流氓动机、精神空虚,为发泄刺激其性欲而为,而侮辱妇女罪则出于报复、妒贤嫉能等动机;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具有随意性,而侮辱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针对特定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妇女;3、强制猥亵、侮辱女俘既可以公然进行,也可以暗地实施,而侮辱罪则必须采取让第三人能看到或者听到的方式进行;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带有强烈的性色彩,而侮辱妇女罪则不一定具有性色彩,或者性色彩较低。

 

由此对比,可以看得出来,“当街扒光小三衣服”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符合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出于报复“夺夫之恨”,针对“特定的女人”、“公然、强制进行”、“虽然扒衣,却不是发泄性欲”等。事实上,在生活中,发生的侮辱妇女罪,大多都表现为“强行扒光被害人衣裤”、“撩开衣裙当众羞辱”、“强行被被害人浇灌粪便”等。由于本罪是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诸如侮辱行为手段恶劣、动机卑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虽然“小三”的行为可耻,但是公民是不可以“以暴制暴”,我们也不能乐观的以为“负负得正”。呈现在执法者面前的只是一幅“当街拔掉衣服,侮辱她人的行为”,而且从网上那些“香艳”的“扒衣图”就可以作出基本判断,是完全达到情节严重的。所以,对于原配遭遇“小三”,当街扒衣的行为,不是一个简单的“私力救济”问题,更不是“侠义行为”,更不值得“围观”,而是有违现行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只是道德,缠绕在法律上过多的道德青藤,决不能扭偏了法律。

 

虽然网上经常出现类似“香艳”新闻,但是后续的诸如“小三状告原配当街扒衣”的新闻却很少,原配即便做了当街扒衣的不法举动,也未必遭遇法律的惩罚。主要是因为本罪是“亲告罪”,是“不告不理”的。对于遭受这种侵害的被害人,必须自己亲自到法院提供证据,付之告诉行动,才可能让实施者得到处罚。或者“小三”们觉得做“小三”已经不敢见光了,又被“当街扒衣”,哪里还有胆量去法院告状啊!所以,还是忍辱负重,争抢“老公”为主,得到“老公”者,才得到天下,因而此类事件大多没有下文。

文章来源:http://press163.fyfz.cn/b/82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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