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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或者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

时间: 2014-12-09来源:网络

在微信上看到一篇题为《法官的悲哀》,这本篇文章是一位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的法官写的。文章情感非常真挚,说得非常实在,充满了作者对司法公正乃至依法治国的忧虑和思考。

受这篇文章的启发,笔者不由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

《法官的悲哀》一文提到,一起案件,就算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只要当事人一上访,就会给法官带来一系列麻烦,法官要接访当事人,甚至忍受他们的辱骂殴打。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官只能忍气吞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为了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法官只能采取牺牲单位利益的做法,在交通事故或者安全事故中让单位一方多赔偿,因为单位不会上访。

这种牺牲单位或者国家利益来息事宁人、息诉罢访的做法,也是司法不公。

这就涉及到司法裁判权威的维护和增强问题。

当前,司法裁判似乎已经陷入塔西佗陷阱。在人们眼里,只要是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或者决定,没有一件是公正的。司法裁判一出,不管有没有理,当事人一般都要上访。即使司法人员再努力,也难以达到案件当事人的满意。而且,当事人一上访,就会获得较满意的效果。人们信访不信法。

有人说,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减少对司法人员的人为干扰,就能提高或者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这其实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司法定纷止争,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有赢的一方也有输的一方,输的一方自己无理也不会满意。无理的人上访,似乎更加理直气壮。

提高或者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需要综合考量。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要排除对司法人员的干扰和阻力,让司法人员独立作出判断。这就是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要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司法人员的干扰。这一制度关键是要落地,真正有人执行。二是要健全维护司法裁判的制度和机制。司法人员做出的决定,是代表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司法裁判。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上防屏蔽和疏导机制,对于案件当事人上访的,由司法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接访,不应由执法办案的司法人员接访。三是完善案件当事人诉求的解决和终结机制。案件当事人只能按照诉讼的规律和程序反映诉求,而不能用上访的方式解决诉求。明确规定,对于案件当事人用上访的方式对司法裁判表达诉求的,一律不予受理或者接待。案件当事人用此种方式进行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四是建立信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明确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职责,让信访的归信访,司法的归司法。五是要按照司法规律进行绩效考核。有些司法机关绩效考核指标严重违背司法规律,扭曲了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和政绩观,导致司法裁判不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论证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着力在考核办案质量上下功夫。六是要正确区分司法规定和政策要求。依照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法律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一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就是好的。不能拿原则性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考量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

文章来源:http://yimengshan.fyfz.cn/b/8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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