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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

时间: 2014-05-19来源:网络

“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be not work”---“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听起来显得那么遥远,又貌似颇为亲近。对于我这样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法学学子来说,并不能深刻地体会伯尔曼的这句话,也无法全面准确的理解这句话的深层含义。在看了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后,结合上学期听了施鹏鹏老师《十字架上的正义》之系列讲座,在此谈谈自己对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二者关系的理解。

“上帝,是初民与现代社会的精神维系,如同穿越时空的绳锁,游离于虚幻和现实之间,却仅仅拴住了几千年来人类共同的精神寄托:它令人在黑暗中看到了光明,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在死亡的时候看到了来生。上帝也在终极意义上彰显了善与正义:神至上的权威、末日审判的威慑,这是对所有无辜者的保护、对所有作恶者的遏制”。这是听了施鹏鹏老师讲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记得当时还刻意咨询了一位同学(家里都是信基督教的),叫她结合这句话谈谈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对比发现有宗教信仰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在看待法律信仰问题上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在她看来,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有着密切联系,某种程度上,宗教信仰有利于培养自己的法律信仰,深信上帝能够给他们带来光明和正义,深信法律也是如此。

就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二者的联系,在现代的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上,还是有迹可循的:

第一,宣誓做证制度。古代社会的证人宣誓多少都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这与神明裁断的审判制度是分不开的该项制度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制度保障,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必须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我国也特别注重证人真实作证义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宣誓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类重要的证据,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根据。但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证人全盘推翻,甚至隐瞒、作伪证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采取证人宣誓制度不仅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还可以节约司法成本。

第二,自由心证原则。现代诉讼法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原则其实源自《圣经》的神谕裁判,深刻着宗教的印记。在古代,自由心证原则体现在让诉讼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仪式,例如宣誓、水审、决斗等,再根据履行过程结果来判断是非曲直、解决诉讼。这在现在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在那个追求图腾崇拜的社会,有其存在的历史土壤。心证即通过“内心确信”来衡量证据的证明力,而“自由”,并不是不受法定规则的束缚,决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判断,反之应存在内在制约,这种内在制约我觉得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我国《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见,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

第三,平等原则。对抗一定意义上是指双方武器平等进行“决斗”,在《圣经》我们也可以找到它的影子,那就是司法决斗。这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而又要辩明真伪、两者必取其一的时候,就通过决斗来解决那个时代的人们都崇拜和敬仰神灵,人们笃信决斗就是让神来作出判断,决定诉讼双方的命运,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决斗的结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我国诉讼法上的平等原则就体现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及均等的机会,才能真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司法决斗这种武器平等体现得淋漓尽致。

当然有迹可循的不仅以上这三方面,笔者只是选取较为突出的表现进行论述,通过以上三方面的介绍,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伯尔曼在书中提到的--“现在社会遭遇了生存意义上的危机,其重要表现就是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失去宗教信仰”。这种危机有两个征兆,一是对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不仅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也是如此。二是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不仅民众如此,教士们也是如此。从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这个角度来理解伯尔曼的担忧就显得较为简单了。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我们知道法律与宗教相辅相成,法律给予宗教社会性,宗教赋予法律神圣性,二者不可分割。而在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地方,宗教就极易变成狂信,而分离就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法条。我们知道法律本身是爱、信仰和恩典的一个方面,这是基督教的基本观念,上帝自己就是立法者和法官平等、博爱、人道等法律观念也是基督教影响的结果,所以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在某种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我觉得在中国,思考这个问题的意义还在于我们是无法借用宗教信仰的观念真正在民众的内心塑造法律信仰,因为我们的观念中绝少西方意义上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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