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1-27来源:网络
大致如此:被告未成年之子应用私下记住被告淘宝账号及密码,在被告不知情时,网购一台电视机用于游戏,商家按单发货,被告拒收,双方争执未解成讼。
案例撰者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许某【被告】的儿子尚
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缔约能力,订立合同后许某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
案例撰者给出了本案属效力待定合同,因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的结论。
笔者认为,案例撰者在本案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都存有商榷之处:
第一,原告并非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即被告之子】达成网购协议,而是被告之子假冒被告名义订购商品,原告以为是与被告进行交易,而不是以为与被告之子进行交易,原告属于对交易相对人重大误解,因此无《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适用余地。
第二,案例撰者忽略了本案交易特殊方式,网购不同于传统货物买卖,对此我国《电子签名法》有专门规定。网购虽然遵循《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规定,但淘宝用户的身份账户和密码都是经过第三方认证,具有保密性和唯一性。因此《电子签名法》规定“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件人、收件人作为淘宝网站参与人,共同受制于共同认可的淘宝
规则,因而收件人作为电子签名依赖方,对发件人系统发出订单有合理信赖,发件人收讫确认后,双方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原告履行合同,被告不得以被冒用而拒收,被告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法院应积极维护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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