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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维权,别让监狱执法留下遗憾

时间: 2015-02-28来源:网络

近期央视新闻网对江西赣州监狱八名罪犯死亡事件作了报道,还原了 其中三名罪犯死亡经过的视频真相。今年2月2日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八名犯人死亡”事件展开调查,现调查认定:8名死亡犯人中有5人病亡、1人药物注射过敏死亡、1人被其他服刑人员杀害、1人维修屋顶坠楼身亡。

监狱执法,需要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警察队伍、罪犯群体、科技信息等要素的共同参与和良性互动,这一互动的价值理性之一就是依法维权。监狱能否有效维护罪犯与警察的合法权益,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监狱的重要使命。

江西赣州监狱面临网络质疑,没有过多保持沉默与单方争辩,而是理性选择视频监控技术,让第三方媒体CCTV及时回应了死亡罪犯家属与社会的诸多质疑,这种应对方式在监狱信息化之前是难以想象的。以往一旦出现警囚冲突与罪犯涉诉权益纷争,即便是监狱内部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了事件或案件,但最终却难以让有些罪犯及其家属信服;而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不仅客观维护了罪犯与警察的合法权益,而且及时满足了社会监督的知情权,有效平息了网络负面舆情,也让涉事监狱从众说纷纭的指责与质疑声中解脱出来。

上述网络舆情折射出目前我国监狱罪犯医疗、死亡问题的法治“纠结”。随着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与维权诉求的增多,迫切需要监狱加强现代法治进程。法治的过程应以严谨的法律规章与必要的财政保障为前提,而仅有监狱法的有关条款,或监狱单方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监狱执法维稳的迫切需要。那么,监狱要理性维权,应从哪些要件上进行努力才不至于留下一些执法遗憾呢?

其一,落实并维护罪犯的医疗权、人身权、赔偿权应以完备的法制基础为前提。当今罪犯医疗设施、医疗程序、死亡救济的立法机制还不健全,经费紧缺直接制约着监狱医疗的维权效能,特别是罪犯因病致亡的责任划分与免责条款不健全,常常将监狱形象与执法民警置于风口浪尖。如赣州监狱的罪犯王某某属盐酸林可霉素注射过敏性休克死亡,目前狱方正与死者家属就善后问题进行商议,但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尚不明确;又如罪犯曾某某被医院宣布病死后,其家属并不认可这一结论,同时又拒绝尸检,因此死因不明。

其二,监狱维权还须有理性的中介组织或法治载体来共同参与。过去监狱处理类似问题,多侧重于领导的命令或委托方式,由业务部门或涉事监区派代表“谈判”,这些部门本身就代表了监狱执法主体的切身利益。如果我们换位思考,其处理意见为何难以满足罪犯及其家属的诉求?一些处理依据与处置程序是否合法?社会媒体为何也难以真正信服?在人心、制度、法治、利益的交互博弈中,当如何来理性评判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孰是孰非?没有客观的裁定中介机制,自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代监狱的维权载体,除了检察机关按程序介入外,更需有监狱专业的法制部门、公职律师、第三方监督机制来共同参与。哪些事件或纠纷可依法调解、哪些案件应进入诉讼程序、哪些权益之争应由公职律师代理等,这些“瓶颈”问题,监狱应在当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得到有效破解。

其三,囚权诉讼或警察维权,应有科学、合法、严谨的证据保全与举证规则。试想,如果赣州监狱没有将当时相关场所与事件经过的视频数据予以恢复,或面对家属或媒体质疑,仅凭监狱单方的调查材料、诊断证明而缺乏电子视听资料,那么监狱发现、抢救病犯的过程,就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来证明。事实上,如今许多监狱民警没有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数据的管理机制不完善、案件证据的保全制度不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无法可依,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不出事还好说,一旦有事必将监狱与责任民警置于被动。可见,如何建立办理罪犯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完善罪犯涉案诉求的实体程序条款,改善基层民警执法的单警装备,理顺监狱内部管理与外部互动的法制环境,这既是建立证据保全机制的应有内涵,又是监狱理性维权、公正文明执法的起码要求。


文章来源:http://hunter007.fyfz.cn/b/84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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