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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法院可以执行

时间: 2015-01-06来源:网络

观点摘要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已经为许多法院采纳。理由: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职工个人所有;2、法律对住房公积金无免除性执行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分析,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执行对象分析,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工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均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职工个人才能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公民个人名下的储蓄性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并可以支配使用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范畴。

    二、法律对住房公积金及残疾赔偿金有无免除性执行规?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或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生活费用,所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冻结、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相关受委托管理该资金的银行有义务协助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    

从我国大部分地区执行实践角度分析,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已经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在该框架下,住房公积金已经纳入到执行范围中来,而且有的法院已经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范,其做法完全可以供兄弟法院借鉴参考。

    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实践做法分析,在个案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予以禁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和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地方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执行实务问题,但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找不到依据,对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又急需解决面对的执行实务问题有必要进行大胆有益的探索尝试。当然,尝试、探索、实践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文章来源:http://jdfyli.fyfz.cn/b/83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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