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8-31来源:网络
据《人民日报》2014年8月27日报道,考虑到现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二次审议稿将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笔者认为该规定明显不合理,亦完全没有必要,理由是:
一、尽管在法律理论上,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问题在于,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而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长到6个月,那么将会造成大量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执行,大量违法建筑、违法土葬等违法行为将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从而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不需要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那样需要作充足的准备。而且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显然,根据前述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否则三个月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为三个月就已足够了,并不需要延长到六个月。
三、一些委员所谓现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法院救济权利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若不服行政行为想提起行政诉讼,三个月的时间确实已经足够了。那些所谓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法院救济的案件,实际上是行政相对人由于“信访不信法”的原因,在通过信访渠道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再向法院起诉而产生的。这显然不是三个月起诉期限过短的问题了,而是我国信访机制造成的,这应当通过落实诉访分离原则来解决,绝不能通过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来解决。
文章来源:http://yzzg2005.fyfz.cn/b/82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