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5-22来源:网络
一、自然人的两种概念的表达
1,自然人的第一种表达是与生物人的的概念相一致的,也就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的表达。《杜登德语规范词典》里认为,自然人是指能够说话与思维,并且因此而区别于动物的生命有机体,也就是生物人。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的自然人是指以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尽管王利明教授强调了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但是我们似乎从其概念之中看不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痕迹。马俊驹、余延满教授认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实际上,这是相对于法人而给出的自然人的概念。付静坤教授认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状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这个定义显然是将自然人与公民相区分。
2、自然人的第二种表达是将其伦理性与之相联系,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的表达。王泽鉴教授认为,自然人为权利主体,诉诸于人的尊严和价值,具有伦理性,体现以人为本位的私法理念。这个概念从自然人的主体性和伦理性出发,以私法理念作为落脚点,凸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我妻荣教授认为,自然人是指活着的、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的可以构成权利义务主体的人。这个概念着重体现自然人之间平等的民法理念以及对自然人主体性地位的作出肯定的表达。拉伦茨教授认为,自然人本质是伦理意义上的人。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然人的伦理性。
二、自然人的两种观念表达
1、自然权利观念之下的自然人。自然权利的观念之下,人享有生存、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里的人就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人褪去身份、地位、能力等差别而实现了人与人原始的平等。民法也就以平等的权利能力制度回应了“人生而平等”的诉求。由此可知,也只有生物人才能维系权利能力平等的这一抽象的理念。这就是自然人第一种概念表达的的意义,他们正是在借生物人的躯壳来塑造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的民法理念,它们也正是借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来塑造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就是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正是通过权利能力制度的出现才具有了法律意义。
2、理性人观念之下的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之中,民法风行私法自治的理念,私法自治,法律赋予个人以下自由:亲自为其生活关系确定被法律规范所认可的规则。由此可见,私法自治理念是以人具有为自己理性判断的能力为前提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都拥有为自己理性判断的能力,因而行为能力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确定法律效果的时候,法律不可能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理性标准,因而,法律在关注具体个人的理性能力的同时也构造出一种抽象的理性人标准。
综上所述,在自然权利观念的支配之下,法律构造了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在理性人观念的支配之下,法律构造了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
三、自然人——一种法律模型
只有个人才能真正拥有私人生活,所有的自然人,在进行一般社会生活的范围即私法关系的范围内,都被作为自主拥有财产、成为契约关系的主体,在亲属关系里,成为其生命身体安全有资格受到保护的人。因而民法的主体制度必然是以自然人作为规范模型的。笔者在阅读德国的民法著作的时候,发现民法之中的人是经过法律技术手段而得到的概念,当然他也不可能完全是民法技术的产物,而是在市民社会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理论化、抽象化、技术化而得到的,即他们正是经过两次“手术”使现实生活中的人变为法律上的人:
(一)通过切断情感并纯化意志而是人符合理性标准;
(二)通过“经验的”与“思维的”区分,使人灵魂出窍,成为真正的理性人。所以,自然人并不“自然”,自然人是生物人在法律上的抽象,是生物人在法律上的构造。
实际上,自然人这种法律模型不只是体现于民法理念之中,而切还突出地体现于法律行为这一民法的核心制度,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正是以自然人为出发点的,意思表示能力存在与否、意思表示真实与否、意思表示自由与否等都以自然人为出发点。可见民法的诸多制度正是以自然人为模型而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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