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9-23来源:网络
奇葩证明我们并不陌生,可“不自杀证明”你见过吗?前两天,常州市新北区三井派出所来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请民警帮其丈夫任某开具一份“不用天然气自杀证明”。由任某保证不再以开煤气的方式自杀!为了体现其法律效应,需要派出所为其盖章,以此证明任某不会再以开煤气的方式自杀。不开吧,燃气公司不安心;要开吧,派出所犯难。(9月12日《扬子晚报》)
近年来,诸如要求证明“你妈是你妈”、“已故80亡父没有小三”的奇葩不断出现,引起公众极大反感诟病,而无论是从表面还是从网民的吐槽看,“不自杀证明”的“奇葩系数”均有过之而无不及。
但是,我们千万别只把“不自杀证明”当笑话看。因为任某以天然气点燃炭火的方式自杀,不但是对天然气的不正当使用,也埋下了极大公共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燃气遇火爆炸,从而危及任某及小区居民等的人身、财产公共安全,要不是周围邻居警觉报警,和警方处置得当,及时控制了火情,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条例》第四十一条则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因而,为维护公共安全,阻止危险行为继续发生,燃气公司对任某家拆表断气,有章可循,无可厚非。而这也有民法上的依据,任某不正当使用天然气,危及公共安全,违反了与燃气公司的燃气使用合同,属于根本违约行为,燃气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停止供气,如有损失还可以向任某索赔。
但燃气公司的“奇葩”在于,应就任某不当使用燃气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悔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燃气供应,而不应荒唐到将用气安全寄托在一纸毫无意义的“不自杀证明”的担保上,“不自杀证明”不但滑稽可笑,也毫无法律证明效力和保证作用,是拿用气安全开玩笑。
而作为派出所来说,开“不自杀证明”固然在其职责之外,因此犯难,可以而且应该拒绝,但并不应停留在拒绝层面,而应主动履行治安管理责任,积极会同燃气公司对任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将相关教育记录和任某认错悔改的情况,作为燃气公司恢复供气的参考。也即,“不自杀证明”不应该开,但相关治安教育不可缺少。教育到位、切实悔改,才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最好的“不自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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