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8-06来源:网络
近日,杭州一男子在台风“烟花”来袭时,仍酒后驾车出行,最终逆行撞上防汛设施。8月4日从杭州临安区警方获悉,目前,驾驶人张某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月27日凌晨,受台风“烟花”影响,临安牧家桥路段路面积水严重,为保障市民安全,临安交警锦城中队派民警对漫水严重的102省道牧松线路段采取封道措施,并开展夜间值守提醒。
正当全员忙着抗击台风“烟花”时,一辆红色小轿车从牧松线驶来,突然掉转方向,在102省道上逆向行驶,交警立即上前拦截,但该车驾驶员继续行驶,最终撞上交警设置在路边的爆闪灯、防汛沙袋及警示柱。当交警靠近车辆时发现,驾驶人张某坐在车内,空气中散发着浓重的酒气。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的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张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作进一步检测。警方调查发现,早在今年5月,驾驶人张某的驾驶证已因酒后驾驶被警方暂扣。后经抽血化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