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3-05来源:网络
近日,前央视记者柴静所做的一部名叫《穹顶之下》的雾霾节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其广泛普及了雾霾知识,深刻揭露了雾霾污染的危害,极大唤醒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启蒙作用功不可没;批评者则从专业的视角,对纪录片的制作和传播方式、片中的数据及专家的说服力度、雾霾解决方法以及柴静个人的动机、立场、私生活等方面提出了质疑,认为其避重就轻,逻辑混乱,错误百出,误导公众。而对于这些批评,支持者又反过来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两句话:第一,不要批评柴静,如果你觉得柴静做的不好,请你做个更好些的,否则就没有资格批评;第二,即使批评,也要把批评集中在纪录片本身,不要关注柴静本人的动机、立场以及私生活问题。对于柴静的功过是非,恐怕谁也无法遽下判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跳过上述价值评判来对支持者驳斥批评者的两个批评进行对话交流意义上的解读,以期能够营造一个宽容、理性、客观、深入的公共话语平台,推动质疑、论辩的健康良性进行。
首先,和广大民众的感觉一样,我也认为《穹顶之下》对唤醒公众环保意识所具有的巨大启蒙价值,也赞同柴静片中提出来的公民行动精神,拿出实际行动来共同改善我们的蓝天,对此,需要向柴静表达充分的敬意。因此,单从传播效果来看,柴静的《穹顶之下》确实已经做的非常好了。但问题是,是不是柴静已经做得非常好了,就不能对柴静提出批评了?是不是批评者没有像柴静一样自觉行动、自费拍片,因而就丧失了批评的权利?事实好像并非如此,其中道理也非常清楚,不需多讲。比如,我不是足球运动员,也不踢球,这并不影响我看球的时候骂两句国足“臭球”;我不是导演和演员,也并不影响我观影后评判一句“烂片”;同样,我没有像柴静一样拍类似的纪录片,但这并影响我对柴静的《穹顶之下》提出批评和建议。因此,“做好了以后再批评”的论调毫无道理,不足为据。
对批评者的第二个批评主要集中在动机论上,有人援引《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不质疑动机原则,认为动机是不可证实的东西,要审议的是某件事情,而不是人本身,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偏离了议题。因此,他们主张,讨论的中心应是“穹顶之下”的中国,是真正值得关注的环保议题,而不只是自费百万的柴静。我非常赞同《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不质疑动机、不针对个人原则,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在适用范围上,《罗伯特议事规则》主要是适用于开会议事时的程序规则,而关于柴静的讨论是自由空间里的公共话题,二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第二,在文化上,《罗伯特议事规则》是西方法治文化的直接产物,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要求截然不同。中国传统文化喜欢原心定罪,讲究诛心之论,就像董仲舒所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这种“略迹论心”的思维习惯和西方文化中的“不许质疑动机”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文化理路。事实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讲究言行一致、知行合一、德行一体,不仅对公众人物的“立言”、“立功”有明确要求,同时在“立德”上,更是提出了近乎苛刻的道德要求。尽管这种道德泛化、道德洁癖不符合法治时代的要求,但是作为一种文化心理,仍然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对此,我们只能正视而无法回避。因此,柴静作为公众人物,既然享受了公众的无尽赞美并得到了由此产生的名声、利益等诸多公共资源,那么也应该能够承担部分公众基于民族文化沉淀对其提出的各种刁难式的批评和吹毛求疵般的责难,这也是公众人物必须容忍的社会代价。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利益急剧分化,思想多元日趋明显,基于利益选择、价值立场、道德标准、文化程度和个人素养的不同,社会共识呈现碎片化、分散化、多样化趋势,对同一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批评建议,既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来说,社会批评本身就是一种建设性工作,比起歌功颂德、迷信狂热,自由、理性、客观、深入的批评对社会的良性有序运行价值功用更大。对待不同声音的正确态度应如伏尔泰所言:“我们不能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正是看到了批评相对于赞美的优位作用,所以西谚有云:“如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不仅如此,批评建议还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宝贵财富和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因此,制作《穹顶之下》是柴静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由,但对其进行批评是公众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支持柴静并用行动身体力行之是支持者的自由,但,自身没有任何行动却又指责柴静做的那部分批评者,同样也有批评的权利。因此,对柴静的批评,不管是哪个方面的批评,只要是合法的,作为公众人物,柴静及其支持者都有容忍的义务,因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社会健康理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文章来源:http://hupanzhishui.fyfz.cn/b/84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