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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反腐遭专利挑战

时间: 2014-08-14来源:网络

权力寻租的体系化腐败

专利腐败是近年来我国腐败领域出现的新现象,具有技术发明的外观掩护,涉事官员又多是“明星官员”,且腐败获利体系覆盖面广,与其职能领域密切相关,能够获得涉事官员的全程保护。当然,涉事官员是这一“腐败”分利体系的总召集人与总分配者。

专利腐败的大体操作流程是:第一,涉事官员以个人或分管领域团队的名义“搞出”技术发明;第二,涉事官员以个人或单位(个人居多,因获利预期更高)名义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疏通关系,快速获批;第三,涉事官员将名下专利以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授权给从事本领域相关业务的公司;第四,涉事官员主持或影响分管领域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事宜,定向采用相关专利技术及获取专利使用权的关联公司;第五,涉事官员在全流程中收取高额的国家专利补贴、单位奖励与推广效益分成、关联公司专利使用费、关联公司专利应用约定分成以及关联公司隐性贿赂。

其实专利腐败现象并非孤立的“新腐败”现象,与之同列的还包括官员出书、卖字画等“雅腐”现象。这些现象的共性在于,腐败并非是以赤裸裸的“拿钱办事”的模式进行,而是隐藏在某种表面正当合法的形式之下,但剥去这些”风雅”之外表,腐败的内里逻辑并未改变。

武长顺执掌天津公安系统多年,专利腐败又是一种可以实现全系统“利益最大化”的腐败形式,因此如果不是此轮巡视组曝出该案,估计武局长还将继续享有“发明家”美誉和暴利。他的全部35项专利中有31项只是挂名申请,实际发明人应为排名靠后的相关业务部门领导或技术骨干,甚至还包括未能正式列入申请人名单的“匿名”发明人,但无疑所有参与者都将从这一体系化腐败中获利,受害的是单位公共资源、纳税人利益、公平竞争与职务廉洁性价值。

整治专利腐败的法律路径    

在武局长专利腐败的讨论中,已有不少论者触及了这一特殊腐败的治理路径,比如严格专利评审程序、区分个人专利与单位职务专利、涉事官员利益申报等等。笔者就此简要归纳讨论如下:

第一,专利评审程序。按照《专利法》第35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对专利申请予以实质审查。不少论者质疑武局长鞍马劳顿,没有时间搞科研,故质疑专利评审部门涉嫌腐败,评审程序走过场。专利实质审查有听证程序规定,且专利行政部门之内部与外部均有专家参与,专业性是有保障的。缺陷可能出在程序是否足够正当,足够排除利益关联。目前尚无明确证据表明武局长的专利审查存在徇私舞弊,但有关方面也可借此案检讨和改进专利审查程序,从源头堵截“专利腐败”。当然,即使程序充分正当,专家同行评审到位,涉事官员或者确实“真才实学”,或者组织领导有力使得团队发明过硬,或者直接从“匿名”发明人手中购买高质量专利,因此程序改进的拦截率不是100%

第二,个人专利与单位专利之区分。根据《专利法》第6条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均属于单位。武局长的发明专利与其本职工作密切相关,而且也是为了改进交通管理技术以及主要利用单位资源(人力物力甚至经费)开发而成,依法应属于单位专利。但武局长还是以个人名义取得专利,主要原因是单位专利的主要收益归单位,武局长分利较少。当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该条第3款还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即武局长尽管是职务发明,也可与本单位签一纸协议,约定专利权归自己。因此,专利属性区分对专利反腐的意义不大,即使武局长忘记了书面约定,也可事后说成是有口头约定,而且其他效仿者必会事后吸取教训完善协议环节,化公为私。

不过,法律刚性排除官员个人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也不合适,毕竟技术型官员的创新能力也需要激发和鼓励。不过,针对官员申请专利采取专项管制措施还是有必要的:一方面,限制官员个人申请专利,如每年个人申请不得超过1项,这样可以有效增加单位专利比例,限缩官员收益空间;另一方面,与单位约定权利归个人的职务发明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予以公证。

第三,官员利益申报机制与排除行政垄断。专利腐败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推广过程的行政垄断和关联交易,因此名下有专利的官员应当接受更严格的行为监控:(1)每年单独申报名下专利的推广与获利情况,向组织部门提供专利市场相关者在获取专利、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的表现及获利情况;(2)对获取官员专利使用权的公司参与市政建设的采购个案或招投标个案予以抽查式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将从严惩处。 


文章来源:http://flyingdragon.fyfz.cn/b/82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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