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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呼格案司法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时间: 2014-12-23来源:网络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经18年了。18年前,当呼和浩特市公、检、法三单位用61天时间完成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死刑执行等六个阶段(平均每个阶段十天),将一个无罪青年,办成强奸、杀人犯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案件的影响并不是很大。18年后的今天,当冤案被推、罪名彻洗,该案件轰动全国,也引起了国外司法界的关注。尤其是呼格案在央视播出后,更是引来了全民的目光。

呼格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反响,因为,这不只是单个纠错的问题,这涉及到我们的司法体制和制度层面改革的问题,是制度的原因和少数办案人员视他人生命如草芥才铸成大错。如何纠错?如何在明知是错案的情况下迅速纠错?如何处罚那些错案的制造者?这是广大网民和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法律人,就呼格案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和追究问题,谈如下不成熟的看法。

1  关于公安办案人员的责任

呼案铸成,第一“功臣”是原区公安局副局长、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等一干人。18年前,他和“4.9”案一班人因“破案神速”被授予二等功和通报表扬等奖励。冯志明也因此官运亨通,一直做到千万警察梦寐以求的职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不用说,以冯志明为首的一般办案人员,在对呼格的侦查过程中,使用了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手段。要知道,一个未满十八岁的青年,如何扛得过冯志明等人的轮番刑讯逼供?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又如何供述自己是凶手,从而将自己推上了断头台。因此,冯志明等办案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47条罪名----------刑讯逼供罪

更有甚者,在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并对199649日强奸杀人案供认不讳时,留在公安局的当年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精子祥本不翼而飞。祥本哪里去了,难道真的会长翅膀飞了?是不是有人故意毁灭该证据的?其他证据一个不少,为何独少该证据,如此重要的定案证据竟然在关键时没有了,其中必有奥妙。如果能查出毁灭证据的真凶,该凶应涉嫌刑法第307条的罪名--------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明确规定,司法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2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呼格冤案不是公安机关一手所能完成的,必须有检察和法院的配合方能完成。说说检察院吧,检察院的行为有二个,一个是批准逮捕,一个是提起公诉。内行人都知道,批捕阶段有一个核捕的程序,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批捕,更应作认真仔细的核实,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陈述。可能,批捕人员对此敷衍塞责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充耳不闻,才大笔一挥,批准逮捕。

同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员对公安机关的材料是“全单照收”,凡是嫌疑人的辩解一概不听,于是,才有了当年的那份“起诉书”,也才有了当年的“从重、从快”。笔者以为,批捕人员和起诉人员及相关的负责人的行为,应算滥用职权,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3、原一二审法院办案人员的责任。

案件到了法院,也体现了“从重、从快”的原则,不然,怎么可能在61天时间里完成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的程序呢。法院办案人员有没有倾听被告人的辩解?其辩解如此强烈,难道就不能引起作为专家的“大法官”们的怀疑?证据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和疑点,却没能遇到一位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法官。一审的开庭时间不过一个小时即作出判决,二审都没有开庭(书面审理),更没有通知呼格的父母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可以说,不管是原一审还是二审承办法官,在承办该的过程中,均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的罪名---------枉法裁判罪

4、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死刑复核人员的责任。

死刑复核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强奸杀人案件)。因此,呼格的死刑复核是由当年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的。死刑复核不仅应当复查案件的卷宗,还应当提审被告人。作为专家的死刑复核法官,是如何复查卷宗,又是如何提审被告?难道在提审时,行将死亡的被告人就没有提出辩解和质疑?面对辩解,复核的法官又是如何履行职务的,不得而知。但有一条是肯定的,即,复核法官将复核作为了可有可无的程序,走过场后大笔一挥,同意执行死刑。这样的法官的行为涉嫌刑法第397条的罪名----------玩忽职守罪。

5、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以及高院相关领导的责任。

真凶是2005年落网并查清了事实的。如果不是其他群众告诉呼格的父母,其父母可能被蒙在鼓里。自真凶落网起,呼格的父母即开始了频率更高的上访和申诉。据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介绍,自2006年5月24日起,作为立案一庭庭长的暴巴图共接待呼格父母的上访和申诉计95次,八年时间,除去到北京和自治区各部门外,光到高院立案一庭暴巴图处就申诉上访了95次,平均每年十二次,几乎是每月一次。暴巴图虽然代理自治区高级法院宣读了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似乎还应该感谢他的“公正”。但,最不值得感谢的就是暴巴图,因为,他身为立案一庭的庭长,明知真凶到案,呼格案系错案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职务,而楞是让呼格年老的父母走访了八年之久。这样的法官,尸位素餐,这样的法官,莫视生命,这样的法官,冷酷无情,这样的法官,可有可无,不要也罢。难怪新华社记者汤计直言,该案纠错的最大阻力来源于自治区高级法院。当自治区高级法院相关领导和暴巴图以“救世者”面目出现时,人们可曾知道,他们敷衍了受害人家属整整八年,人生有几个八年。如果不是记者们的推动,暴巴图可能还会拖下去,一直拖到呼格的父母含冤而逝,一直拖到暴巴图和高院相关领导退休。暴巴图的背后有没有更大的领导掣肘该案的申诉复查,只有暴巴图知道(暴巴图有义务将内幕情况向全国人民作个交代),如果有,其应与暴巴图一样,不仅不是有功之人,而是有罪之人,其可能涉嫌刑法第397条的罪名----------玩忽职守罪。

追责,不是发泄,也不是复仇,而是要通过追责,让悲剧不再重演,至少是让悲剧减少。我们有这么好的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这么多受党教育多年的司法人员,为什么在人命关天的当口,频频导演出悲剧?难道生命的价值敌不过冯志明等人的“好大喜功”?真凶已经落网为何还要付出八年的血泪才能拔云见天,这过程中,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肯站出来讲公道话、做公道事?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纠错为何如此之难。正因为如此,追究责任才显得尤其重要。如果通过追责,让所有的司法官员们,奉法为天,时刻牢记职责和使命,追责才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文章来源:http://zgg.fyfz.cn/b/837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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