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9-19来源:网络
这两天北京市一些大型电子市场内, 粘贴了北京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近日联合发布《禁止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通告》,执法人员还通过逐户宣传的方式,告知商户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违法行为,商家、个人如因销售、购买使用此类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显示,有近六成的人认为,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不违法。那么,通过张贴通告、逐户宣传的方式,让人们普遍知晓相关禁止性规定后,是否等于公民接受并自觉遵守了呢?
出于忠于法律的道德驱使,或者出于对可能的刑事处罚的畏惧,也许一部分人会改变自己的行为。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此前的2013年9月,全国多地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今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起草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可非法窃听窃照器材市场依然泛滥,媒体报道,一款防窃听反窃听防偷拍反偷拍监控的电波探测仪器在网上,一个月有多达469个成功交易记录。窃听窃照与反窃听窃照器材一直处于供销两旺状态。
可见,认为人们不了解相关法律而销售、使用窃照器材,也许只是一个臆想。退一步看,即便通过普法使人们知晓了相关禁令,人们也不一定接受或遵守这些规定,各种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之后,非法行为卷土重来即是明证。很多人闹不明白,为何一方面,相关器材在公权力的手中成为"正义之剑",如媒体隐形采访中的各种偷拍偷录,各地纪检机关以暗访形式曝光机关病等种种做法;而另一方面,私人偷拍偷录又何以成为不法行为呢?
而且,即便在证据认定较为严格的司法领域,并未完全否定窃照器材取得的证据。以“偷拍偷录”、“私自录音录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网司法案例库中可以检索到29份涉及偷拍偷录证据的判决书,其中只有2份判决书否定了偷拍偷录材料的证据资格,其余27份判决书都肯定了一方当事人偷拍偷录、私人侦探偷拍偷录和新闻记者隐性采访资料的证据资格。
就窃照器材销售、使用禁令而言,人们直接感知与体验的法律是如此分裂:公权力可以堂而皇之、义正言辞地使用,而私人使用即为非法;通过有关器材获得的证据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可又不能在公开的市场购买这些器材——当一个人需要取得证据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时,他还会遵守这样的禁令吗?而这样的禁令又能走多远?
我想,各种普法行动的悲哀不过如此:通过普法所艰难建立的对法律的信任, 可能在司法或执行过程中完全将其销蚀。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淡然地漠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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