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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

时间: 2014-10-27来源: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引起业内对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的美好憧憬。本文认为,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在这三个法院的基础上,跨省管辖辐射周边地区,为将来设立最高司法水平的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打下基础。但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限制和我国的国情,此举仍处在制度探索阶段,这类知识产权法院仍属于地方性质的法院,且没有必要全面铺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仍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院、  统一、地方、一致性

  1. 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我国现有体制下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意义是什么,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否能保证“一致性”,对于这些问题,不仅社会一般公众存在错误认识,一些业内人士也未必清楚。本文有必要就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现实意义和误区展开讨论。

所谓知识产权,常见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俗称“老三篇”,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的知名商品、装潢的保护、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型的知识产权内容。在这些知识产权的大家庭中,可以粗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一类涉及外表标识性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域名等。我国目前对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根本考虑,主要是在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审理方面,更直白的说,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初衷主要是因为专利审判需要具有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原因。因此,也有学者呼吁建立专门的专利法院。

以专利为例,我国法院体系内,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原则上必须是中级法院,而且必须是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一般的中级法院不具有专利审判的管辖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这种级别管辖的概念,又有不断被普及化和被突破的趋势,所谓普及化,是指某个省的中级法院几乎都具有专利管辖权,比如,几乎江苏省内所有中级法院,都取得了专利管辖权。而西部的某些省,例如陕西、青海、云南等西部省份,还仍局限在省会所在地的的一个中级法院;又比如,根据修改后的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经省级高级法院建议并由最高法院批准,专利管辖权可以下放到基层法院。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是被最高法院指定的前三名基层法院(这个队伍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其可以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且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这样一来,我国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就达上百个,在二审终审制下,一般的专利纠纷案件,最终会止步于省级高院。由于各地的专利案件数量不一,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就在所难免。因此,业内呼吁建立统一的专利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1.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是终极目标

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已成为主流。美国在1982年建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名为“巡回”,其实是统管全美专利案件的专门上诉法院(一审案件由分散在各个州的94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日本在2004年6月11日通过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法》,韩国也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08年建立了智慧财产法院。这几年来,欧洲一直在酝酿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法院。

其实,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东西部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来说,目前更急需建立的是“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统管全国的知识产权二审上诉案(可以有少量的一审案),但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的难度十分大,难就难在这属于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从立法方面着手,不能一蹴而就,按照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法律制度障碍。

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必须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那么,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性措施,就只能是在各省级行政区划内先行一步,建立该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法院,再向跨区管辖逐步迈进,最终建议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法院,也是一种适宜的路径选择。

2014年8月31日,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该决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主要审理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类知识产权法院仍属于地方性质的法院,与前述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初衷相差甚远,上诉审仍处在省级高院层面。尽管各地争做“第一”,仍然无法解决上述司法不统一的问题,所以,在“知识产权法院”前面还必须加上一个“地方”标签。

  1. 不宜机械片面地理解“一致性”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其终极目的是有一个权威的、最终司法认定,据此去指引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强求一致性。由于我国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只有少数案子才能上到最高法院审理,因此,各个地方法院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判决在所难免。就算是同一法院,在不同时间,对同一类问题的认识,也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同一个裁判者,对待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时间段也出现不同的认识,即便是在专利审判历史悠久的美国也不例外。举例来说,在对待“用方法限定的产品”(product by process)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上,在1991-1992年之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出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仍是产品类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应及于产品本身,即不论是否采用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方法步骤,只要产品相同,就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时隔一年,该法院的另一个合议庭就同样的问题认为,只有采用了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方法步骤所得到的产品,才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这两个判例一直“相安无事”地并存着,直到2009年,CAFC才以全席判决(en banc)的形式就该问题表态,转给支持后一种观点,即这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采用该方法步骤得到的产品。在我国也存在类似情况,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否属于专利法第59条第2款中的“图片或照片”,是否仅具有分类时的“参考作用”,还是对保护范围有实质影响?这个问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不同合议组之间,就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特别是,当申请人错误地将某种产品的变化状态当成“使用状态参考图”时(《中国专利与商标》杂志还专门就此问题约稿刊登相关文章),是依据该专利的本质去判断,还是仅仅纠结于字面的表达,这两种观点目前还不能得到调和。

  2. 建立地方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积极意义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地方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仍不能解决所谓“一致性”问题。据了解,各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不尽相同,北京拟将以前分散在三个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合在一起,将全市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高院仍作为二审法院。从全国范围内看,无论哪种方案,二审的审级都不出省,仍然难以做到全国范围的“一致性”。难怪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特别强调,当前急需建立的是“国家队”的知识产权法院,而不是“地方队”。

其实,自2005年以来,业内一直研究探索的就是“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即“国家队”的知识产权法院。但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一步一步地进行探索,不可盲目乐观。因此,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的最后一条提出明确要求:“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可见,建议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任重而道远。

不可否认,现阶段建立“地方队”的知识产权法院,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首先,可以在一个省级辖区范围内,逐步朝着知识产权司法统一的方向迈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理,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一审理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举例来说,在广东省内,拥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有多个,有的位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有的相对起步晚的中院,且各个中院的人员素质审判水平参差不齐。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后,整个广东省的知识产权案件,都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会大大增强现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程度,从机制上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对合理保护法人的知识产权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减少相同案例由不同法院审理而可能导致的不同判决出现;其次,有利于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养,当前的现状是,我国各地的法院,虽然大多建立了知识产权庭,但还是处在一般法院的管理体制下,法官需要进行大范围的业务轮岗,难以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而知识产权法官的成长更需要“十年磨一剑”,现行体制下十分不利于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养成”;再次,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有利于整合优秀的审判资源,有利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的宏观把握,例如,与确定权利归属相关的“先民后刑”程序问题,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抗辩与商标法中的商标“合理使用”,以及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限制”等共性问题;还可以探索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国外普遍采用的技术事实调查制度,从而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地方队”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也需要进行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一旦时机成熟,便可以建立“国家队”的统一知识产权法院。

综上所述,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近三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保持世界第一,俨然成为专利大国,但远不是专利强国。我们面前的困难和障碍还不少,仍需要不断地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尽管“地方队”知识产权法院呼之欲出,但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其路漫漫,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统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文章来源:http://allenemy.fyfz.cn/b/8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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