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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很“2”

时间: 2014-09-04来源:网络

法经济分析似乎应该是有边界的。因为人的理性是有界限的,人的自利是有相对性的。经济学的理性、自利假设,更恰当的用语也许是“思维”与“利己”。理性一词具有浓厚的价值判断,而经济学谈的人的理性,更多指的是,人是有思维的,甚至动物也是有思维的,至于这种思维是否是理性的,要结合不同因素谈。自利、利己到似乎没什么差异。而似乎现在经济学的理性人提法,本身就带着价值判断。

也正因为人的思维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所以,恶法也可能是法。希特勒如果没有战败,即使到今天,人们也未必会认为那是恶法。所以,有些制度,我们只能评价为“你懂的……”我们不会说,那不是法。法的本质不是理性的产物,倒是可以说是思维的产物。所以,才有好有坏。

利己、自利是否对社会有效用,经济学会用外部效益或外部正效益的说法解释。所谓的交易效益流向第三方。不过,经济学同样忽视了利己、自利会因为人穿上不同的“马甲”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屁股决定脑袋”,站在什么立场,具有何种身份,对“利”的判断是不同的。人,很难抛开自己的身份去谈何为“利”。“身份幻象”理论,其实谈的也是,希望能抛开身份,创造一种具有普世性的“利”,来弥合诸如宗教冲突的问题。但,这也只是理想,“幻象”。

对法律而言,每个人自利的总和并不等于国家的利,执政者的利未必就与个人的利一致。用成本-效益分析,可以很容易的决定去撞少数人来救多数人;用风险防范成本分析,可以容易的分析严格责任产生的原因。但经济学没有谈的是,法律并不是最初就规定了严格责任。为什么早期民法仅规定过错责任?经济学可能会解释为,社会发展导致人们意识到严格责任可以更低的成本降低社会损失,降低风险防范成本,所以慢慢形成了严格责任制度。可在政治学看来,更可能的原因是,大量的过错责任的适用导致了普通民众、无产阶级工人的工伤得不到救治,工人的怒火威胁到了社会统治的稳定,所以才出现了严格责任。当然,经济学同样可以说,这是为了降低统治成本——这还是经济分析。

好吧,答案出来了,经济分析或法经济学分析的无往而不利不是建立在理性、自利、成本、效益、需求、供给这些概念上的,这些概念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而是建立在对这些概念文字上的无限扩展的。把一切成本、需求等等名词都视为对经济学工具的利用。但问题是,这些“词”本身,是没有学科标签的,不是一谈这些词、使用这些词,就代表是经济学,否则,其他人文学科可以全部取消,全部改为人文经济学、法经济学、历史经济学、经济学历史……

这里不是要否定、歧视法经济学或经济学。而是质疑至少是怀疑经济分析无界限的提法。迄今为止,我唯一承认无界限的学科是——神学。

但是,经济学分析的优越性是巨大的、很多时候是超越时空的。原因是什么?因为他找到了描述社会、描述人的“永恒的”度量衡。度量衡的内容会发生变化,但,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却不变。比如成本、效率等等。这有点像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任何社会、国家治理,也是在遵循国家更强,政府更有效率,人民收入更高的目标。但我们显然不能说,这是体育法律分析。因为这些概念,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目标,亦如正义。只不过,正义、公平很多时候是看不到说不清的,没办法用客观要素衡量。而效率、成本、更高、更快则可以用时间、钱、重量等度量很来衡量。所以,奥运口号百年不变,经济学概念百年留长。

其实,经济学更像个“2”,是个“会儿”,或者用今天更流行的比喻,是斗地主中的“癞子”,和什么牌在一起就是什么牌,可以把原有的牌的力量扩大若干倍,成为“炸弹”。这是经济学的力量!但这种力量,不是来源于古典主义经济学或微观经济学,而更多的是来源于其它牌、其它学科原有的分析方法,借助经济学客观的、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相对永恒的社会描述概念,来扩大学科原有分析方法的优势。

换句话说,法律经济学是法律借用经济学概念来客观描述法学原有的理论,使我们能更好的看清理论之间的优劣。但理论本身,并不是经济学意义的。法律的本质,不是经济学能回答的。经济学能回答的,是哪种法律本质论,能够更持续、更有效率的实现社会治理,但法律本身的形成,是法社会学领域的问题;法律制度具体的设计,是法教义学领域的问题。各种不同方法之间可以融合、交叉,因为每种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存在着界限、局限。法经济学貌似谈成本、效益,没有谈意识形态,其实,只是掩盖了自由经济学背后的意识形态。

我们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就有什么样的法经济学。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理论对法律的分析结果很可能是不同的。经济学的微观与宏观两只手,对法学的分析、判断,结论也可能是不同的。抛开这些因素谈法律的经济分析,几乎是不可能的。只不过,经济分析本身蕴含的自由主义,已经被经济学概念掩盖了很深而已。单纯的用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律,导致的结果也许是法律空想主义。这就像最后一张“癞子”牌,这张牌就不是“癞子”了,该是什么就是什么,内涵无法被扩大,经济学的优势也就无法发挥了。

所以,法经济学是个很“2”、很“癞子”的研究方法,需要与法社会学、法教义学以及其他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巨大的优势!

大小王是什么?——套用句俗气的话说,还得实践检验。


文章来源:http://benjren.fyfz.cn/b/8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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