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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穿号服受审是有罪推定

时间: 2015-01-17来源:网络

号服由来

号服专业名词为识别服。看守所的识别服通常是橘红色的,有时也会根据人犯的危险等级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而为便于管理,除人犯的自备衣服外,看守所会让人犯再穿一件识别服。

庭审现状

穿号服本是为了方便看守所的管理,但司法机关数十年来却习惯性地把号服当做被告人的标志。在开庭时,多数被告人都是着号服出庭,提出自选出庭服装要求的被告人是极少数,提出自选服装要求后被准许的更是少之又少。我所办理的案件,我都会协助当事人提出这一要求,但只有涉嫌职务犯罪的高官对出庭服装非常重视,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大都无所谓。多数法官和出庭检察官对脱下号服受审的要求置若罔闻。

法律依据

我国对刑事被告人出庭时穿何种服装,并无统一明文规定,但少数省市出台过相关政策。

近年来,尊重被告人权益的呼声高涨,个别省市遂自行出台相关规定。四川省高院在2008年在该省范围下发《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最高院已明确要求不允许有剃光头、穿号服的做法。但是,并未见最高院正式发文。而且剃光头与否是看守所的权限,归公安管,法院并无权单独作出规定。

上月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与深圳警方联合发文,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如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由看守所提供;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

本月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与天津市公安局也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着装的通知》,提出,法院提押被告人出庭,由看守所告知被告人更换便装及着装注意事项;如在押的被告人无合适出庭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同时,《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各看守所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被告人出庭的合适服装。

消极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原则就是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法院生效判决前,都是无罪的。而号服是囚衣,囚衣对被告人有贬损的意味,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

国外情况

在国外的庭审中,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出庭都是西装革履,开庭前,人们无法分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http://wangwanxiong.fyfz.cn/b/84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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