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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被吞噬的“改革红利”

时间: 2014-09-03来源:网络

改革开放是我国发展的最大“红利”,这是李克强总理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一句话。毋庸置疑,每一次重大改革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改革红利是中国最大红利。这个观点如今基本已经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不仅代表着过去,也预示着未来。从十一届三中全以来,通过改革开放国家走上了科学发展的新轨道,人民从根本上摆脱了贫穷匮乏的物质生活,中国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人民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的领导班子提出对中国全方位的深化改革,则是将中国的发展推向新的高度,走向新的历史阶段,从“富起来”到“强起来”。

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之路说明中国选择的道路方向是对的,但也积累了一部分问题。在这个阶段提出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被各方解读为全方位的深化改革举措。笔者任务中国的核心决策层对目前中国情势是有一个较为清醒的判断与认识的,既认识到当下中国所处的新历史起点与契机,也看到了我们面临的困难与阻力。一小部分“改革红利”的吞噬者存在路径依赖,妄图沿袭旧有的发展理念或以权寻租思路继续剥夺并肆意吞噬着改革红利。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确立了全方位、全领域的深化改革思路,涉及政治、司法、经济等领域,步步推进,环环相扣。确实全面深化改革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和最强动力。但也唯有确保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分享改革红利,打击“改革黑洞”,才能保证本轮改革的成功,保住改革的胜利果实。目前的改革核心就是如何实现把权力更好的关在笼子里,体现在市场领域就是理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府的“有形之手”伸得过长,管了不该管的,要了不该要的,得了不该得的,要真正做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近日,笔者读到济南日报一篇报道后不免让人忧心不安,敲响警钟。该文题目为《行政审批“瘦身”却养肥“官中介”》,按文中所述,简政放权后,行政部门的项目审批是减少了,但却换了个马甲,以官方指定中介名义承接政府被剥离掉的权能。如湖北荆州一家化工公司准备上马一个新项目,项目投资100多万元。安监部门要求这家公司去当地一家中介做安全评价。公司负责人介绍,“安评”仅是指出不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求。“然后这个距离画几个框框,这就要20万。这还不包括验收,验收还要五六万。”而这种情况并非个案,湖北利川市一家企业负责人对此同样感受深刻:“政府部门不收费了,但指定的中介机构收费更厉害。本来政府部门机构收费200元钱能办完的,现在(指定的)中介2万元都做不到。”

以前政府部门办理的很多项目,现在转移到与政府有关的研究院所、检测机构甚至行业协会中。以前作为政府不方便、不好意思收的费用现在皆可以正大光明的“收取”。如此的腾挪大法让市场主体并没有感受到改革的便利之处,享受到“改革红利”。虽然本届中央政府以“壮士断腕”的改革决心和勇气,给地方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但仍有部分人置若罔闻,置国家大义于个人利益之下,置法纪纲常与不顾。李克强总理曾提到简政放权要在“简”和“放”上作文章,但由于某位媒体人士所言“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于是就有了具体操作执行中“简”得三心二意,“放”得藕断丝连。尤其隐性审批还部分存在,政府具有最终的拍板定夺权,相关的中介服务结果是政府行政审批的依据与前提,导致审批权带来的利益转存到第三方的“中介服务”上继续存活,毒茎上的花朵反而分外娇艳。以至当下出现这样的怪象:上面积极作为,下面暗流涌动。表面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暗地阳奉阴违背道而驰,吞噬着“改革红利”。简政放权是大势所趋,更要记得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执政理念与态度。我们必须警惕并防止改革的“惠民蛋糕”变了质,走了味,从制度与法律的框架内去保护改革红利的果实。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简政放权不能是形象工程。对于明确要放的权,该放的就要坚持“一放到底”。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政府的每个行为要严格受到法律的约束。出台的规章、政策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违反上位法的规章、政策就不能要求市场主体遵守。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政府的对市场、行业主体监管出台的相关措施如事关多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增加其负担,那就需要邀请相关市场主体的民主参与,增加论证环节,而不是政府单方的独断拍板。如经论证确需中介部门提供相关结果方可作为审批依据的,也要明确收费依据,对中介部门的选拔也要经过法定公开的招投标环节,不能擅自指定。

2、强化对权力的监督

为了避免少数人将中介部门作为新的敛财工具,要对中介部门的选定创造公平、公开的环境。不能经某位领导指定或暗示就成为长期合作单位,成为为新的权力寻租的温床。要用法律与制度手段,形成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让相关领导面对利益的诱惑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进而也就打击了为部分中介机构寻找利益的积极性。

3、完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在改革的过程中必然面对各种阻力,触动各方利益,尤其是政府的利益。少部分领导或部门人员仍抱着侥幸心理或抵抗姿态,变着法的侵犯改革红利,这就需要强化监督机制。一是来自内部监督,二是来自外部监督,形成对这部分人的社会监督。只有完善并强化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才能打消少部分人的侥幸意识。

4、刑法威慑。

对于变着法收费这种做法,当中少不了利益的交换,贪腐受贿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不可避免。一旦发现这样的现象,就要顺藤摸瓜,用刑法的手段与威慑力让相关人士为了自己的私利付出法的代价,进而让后来者不愿意为了一点小利牺牲自己的政治前途与生活前景。

改革红利不是小部分人的金矿,是国富民强的基础,是百姓安居乐业的保障。释放改革红利就是投向市场的一剂剂兴奋剂。李克强在山东视察时说,“我们正在进行简政放权,就是要激发市场的活力,让千千万万愿意、也有能力来办企业的人,在市场上去竞争,去闯荡,也去获得成功。简政放权就是释放改革红利。”因此,我们在不断创造改革红利的同时也要树立警醒意识,做好制度与法律防范,避免改革红利被少部分人吞噬、截留。


文章来源:http://zhangronglin.fyfz.cn/b/8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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