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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律师交往也要讲纪律守规矩

时间: 2015-03-05来源:网络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是博弈的对手,同时,又维护法律权威的同行。良好的工作关系,适当的个人间交往,是必不可少的。保持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维护法律人良好职业形象,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心中有法、心中有纪、心中有戒,心中有廉,则是检察官、律师共同恪守的职业良知。讲纪律、守规矩,与两者良性互动,共同进步,并行不悖。

检察官是“法律守护人”,严守客观中立立场,履行指控犯罪、监督诉讼职责, 既坚决依法追究犯罪, 又严格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借此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不是你胜我败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平等、合作、竞争的关系。求同存异、相互信任,突破“不屑、抵触、设防火墙”的樊篱,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但同时,为防止检察官与律师交往中不正常现象发生,立规定矩是有必要的,是检察官、律师依法履职,保持检律良好关系的应有之义。诸如,检察官充当“司法掮客”、泄露工作秘密、串通配合干扰案件依法办理、接受律师吃请娱乐贿赂,搞利益输送,等等。此类现象,既有潜在的可能性,也有现实的真实性,且有活生生的案例佐证,给检察官和律师均蒙羞。惨痛之教训,恶劣之影响,警醒检律从业人员,要坚守职业底线,讲纪律,守规矩,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制尊严。

检律交往要取“义”而舍“利”。义,乃双方共同的价值追求,共同的努力目标,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利,乃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防止庸俗化交往,杜绝利益输送,既要依靠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自觉,又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既要规范“八小时以内”的工作交往,又要严禁“八小时以外”的私下交易。

检律交往要守“规”而慎“情”。规即规矩,情乃友情。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职业语言,相互间易产生惺惺相惜的亲近感和依赖感,看重友情而淡化纪律,混淆友谊与原则界限,不守规矩而放任情感,以至丧失职业底线。此类现象,在夫妻、兄弟、同学、校友之间,极易发生。

检律交往要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检律之间庸俗化交往、利益输送,始于些微小利,惑以常情常态,再施“温水煮青蛙”效应,以至防线尽失。由此,重根本,防平时,杜微小,扎紧制度“笼子”,戒尺高悬,警钟在耳,慎初慎独,至关重要。


文章来源:http://11503.fyfz.cn/b/84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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