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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之法理解读

时间: 2014-12-22来源:网络

   2013年7月24日,怀着9个月身孕的谭蓓蓓借口肚子疼诱骗不满17周岁被害人胡某回家,帮助丈夫白云江实施迷奸。因遭遇受害人反抗,夫妻俩恼羞成怒杀害胡某,并埋尸荒野。“7.24孕妇诱奸杀人案”一经曝光社会哗然,引起轩然大波。许多民众对谭蓓蓓的行径感到惊讶、愕然,对夫妻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强烈谴责。2014年6月12日,该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为:被告人白云江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谭蓓蓓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白云江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谭蓓蓓服判。2014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社会民众的热切关注之下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一出,社会舆论再次对此案件进行热烈讨论,知名编剧六六更是在微博上评论称“怀孕的老婆比丈夫更值得枪毙”。

   虽然没有找到案件判决书,根据有关新闻报道,大致可以了解相关事实。关于整个案件,定性为共同犯罪毫无疑问。白云江和谭蓓蓓可能没有对整件事情有过开诚布公的谈话、计划,但是至少是心照不宣的想“钓个小姑娘”,事先有通谋。案发之前也曾试图以相似的方式诱骗过两名女生,但均因故以失败告终。两人的行为共涉及三个罪名,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决中称两人的行为对犯罪均起到主要作用,两人均系主犯。

    关于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谭蓓蓓和白云江均为实行犯,对犯罪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我赞同判决认定,但是对于强奸罪,谭蓓蓓是否构成主犯存在怀疑。我试图做出以下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但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本案中,谭蓓蓓虽然是女子,但是与丈夫白云江共谋强奸,并实施了诱骗被害人胡某来到犯罪现场的帮助行为,是共犯。

我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组织、领导返祖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翻阅我国以往关于男女共同强奸的案例会发现,女被告人一般最终都被认定为帮助犯,为从犯,最终得到的刑罚均比男被告人轻。联系本案案情,据杂志《人物》的相关报道,被告人谭蓓蓓在案发之前曾在恋爱期间与多名男子有染,因自己的不忠心中羞愧,再加上丈夫长期的羞辱,最终决定帮助丈夫“钓个小姑娘”,以求白心中平衡,好封住丈夫的口。也正是因为谭蓓蓓的诱引才让白云江有机可趁,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应为从犯。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帮助犯在犯罪工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仅仅促成危险,与实行犯的危险性有很大不同。因为谭蓓蓓并未直接参与强奸,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不能构成实行犯。白云江原本已生犯意,不构成教唆犯。谭蓓蓓既有帮助的故意,也实施了帮助行为,对白云江的实行行为起到了物质上的帮助作用,故为帮助犯。而帮助犯一定是从犯或胁从犯,很明显谭蓓蓓并未受到胁迫。而判决认为,谭蓓蓓与白云江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将谭蓓蓓定性为主犯。我认为判决中的对谭蓓蓓在强奸罪中的作用判断存在问题,谭蓓蓓作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两位被告人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被害人并将其抛尸荒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白云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谭蓓蓓因犯罪时为孕妇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最高刑,以死刑定罪对于白和谭来说是最严重的评价。社会民众很多人对此审判结果拍手称快,也有很多人对谭的刑罚表示过轻,正如前文所说,编剧六六认为孕妇的行为情节更加严重,应该获得更高的刑罚。被害人亲属也表示对谭仅判处无期徒刑感到遗憾。对于谭获无期徒刑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审判的时候应做广义解释,即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谭蓓蓓在怀孕期间以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适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死刑,被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人道思想的体现,也是顺应国际潮流,保护人权的努力。对孕妇禁止死刑主要是基于保护胎儿的考虑,胎儿是无辜的,不应当因母亲的过错牵连到胎儿。本案中因对审判的时候做扩张解释而使谭免于死刑,使民众产生不满。理论界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规定的这种扩张解释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对此产生了质疑。

   我认为在此对其进行扩张解释是符合立法精神,顺应历史潮流的,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精神,有利于法治建设。罪刑法定原则力求法律规定明确无歧义,但语言的多义性和含义的局限性使这一要求无法真正实现。况且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无法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相适应,为了处理两者间的矛盾和进一步明确法律用语的真实含义,对法律进行解释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解释特别是扩张解释必须依据一些原则,其中包括扩张解释只能限制于文义的范围之内绝对的理解,因为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解释作为一种手段是为了达到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目的。因此,如果过多地强调作为手段的解释的原则性要求而致使解释不能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那么此种解释就因为不符合目的性要求而没有必要。而与此同时,刑法的发展告诉我们,刑法的发展已经不再是重刑主义时代,刑罚轻缓化、人道化已经成为现今刑法的发展方向,重刑种特别是死刑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予以废除。因此,在限制死刑都即将成为过去而废除死刑逐渐(已经)占据主流的时代,我们却因为固守于解释的文义限制而质疑甚至否定体现时代精神的扩张解释的合理性,那么此种质疑或否定本身也值得质疑和否定。对“审判的时候”进行扩张解释是合理的,谭免获死刑的依据也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判决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律是公正理性的,不能因为公众情感上的倾向而导致法律天平的失衡,否则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侵犯甚至践踏了少数人的权利。

   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是数罪并罚。法院判决严格按照了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规则。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判了数个死刑或者最高刑是死刑,就只执行一个死刑,不再执行其他主刑。数罪中判了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就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主刑。关于故意杀人罪,白云江和谭蓓蓓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根据吸收原则,数罪并罚,仍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附加刑才并科原则,均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此原理,前文分析的谭蓓蓓强奸罪刑罚过重的结论对于最终判刑并无较大差别。但是刑法是严谨的,关系到每个人至关重要的生命和自由,因此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有误。

   7.24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是时代的悲剧,其后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反映了在社会剧烈变革的时代人们惩恶扬善的向往,而法院的判决也未冤屈得到平反,正义得到伸张,基本能合理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其中一些微小的瑕疵,我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思考还很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讨论验证。充分借助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与法院公权力相辅相成,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精义所在。但同时,法院应当独立判案,不能完全建立的舆论的基础之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人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


文章来源:http://binfengz.fyfz.cn/b/83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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