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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法官,差距咋就恁大呢

时间: 2014-11-21来源:网络

《司法改革的愿景》一文结尾说道:“司法改革的愿景总结一句话就是让法官有尊荣,让司法有权威”。这让我想起了审判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

我不明白“司法审查权”到底是指什么,也完全搞不懂中国“法律人”是根据什么断言美国联邦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1803)),建立了法律人们所言的“司法审查权”。其实,这个案件的法律理由书的英文原本和汉译本如今在网络上很容易找到。从马歇尔法官阐述的法律理由里根本就找不到什么“司法审查权”。相反,人家马大法官倒是一再强调宪法至上,因此根据宪法,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资格解释宪法,而是只能服从宪法这种法律的规定。据此,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也无权随意宣称任何一个法律(制定法)因违反宪法而“当然无效”。也就说,最高法院没有任何权力,除了依法审判以外,它什么事也做不了,也不能去做。

马法官他们一干人对案件所做的判决,其实就是咱们这里的驳回起诉裁定,因为大法官们多数相信原告马先生的起诉违反了宪法规定给最高法院的管辖,所以原告马先生应当根据其所援引的法律向其他法院起诉,而不该把“官司”直接弄到最高法院来。这个判决的意义有两个:

第一,确立了宪法至上的先例。最近这些年老被有些国人挂嘴头子上的“宪政”,其实想说的就“宪法至上”这么个意思。只是他们自己也不太清楚所谈论的“宪政”,其实只是美国式的宪政,也就是“宪法至上”。虽然主笔写法律理由书(判决书)的马法官一再强调宪法的地位,但宪法在他老人家那里,充其量也就是个法律,并没啥特别的。真要是像他自己宣称的那么神圣不可侵犯,那对联邦宪法规定给联邦法院的管辖究竟该做何等理解,就应该提交制宪议会审议解释,人家解释,他来执行才对。事实上他只是把宪法作为一般法律对待的,所以才给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开了口子,创建的先例不是什么“司法审制”,而是“宪法至上”。美国所有的法院系统,包括治安法院在内,根据“宪法至上”的先例都有权解释宪法规定了什么,然后再来说一项权力或者权利是否该由自己作为法来执行,符合宪法规定的就准许执行,否则就算有法律依据,也不可以被作为法来执行。联邦最高法院始终对这类普通诉讼案件拥有提审(调审)、再审的司法管辖权,因为宪法就这么规定的。

马判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在于驱除了宪法神秘主义,使它平民大众化——人人有权解释宪法,因为它就是种法律。有了这样的平民化基础,法院解释宪法自然也没什么了不得的,欧洲弄的那些个宪法法院纯属多余。马判使高高在上的《联邦宪法》深入美国群众,让它走了群众路线,人人都觉得宪法跟自己密切相关,无比重要。宪法有了这样的群众基础,想不宪政都难:还别说你政府弄错了,就算你弄对了,完全正确,但他就看你不顺眼,觉得你别扭,拿起宪法就告你。因此政府要想不挨告“吃官司”,那决策之前了解自己的决策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要比什么“民意”、“专家意见”来得重要,必须首先确保自己所行之事符合宪法,在宪法上立得住脚,经得起推敲审问才行。

第二,也是重点:自觉限制权力——审判独立。美国佬当年把宪法搞成法律的时候,没有任何经验,其宪法先贤们也只是晓得国家权力应该分为三个部分,但法院到底是怎么个“衙门”,它的力量从何而来,人们凭什么服从它,也照样是稀里糊涂,没搞明白,否则是不会在宪法里给最高法院留那么大口子的。但是马判奉宪法至高无上,服从它的规定,解释了最高法院的职责仅在审判,再无其他。因此不仅没有给宪法带来危机,反而使宪法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确立了宪法的极大权威。借用国会地下室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其卓越的政治远见,依宪法限制法院的权力,非但没有损害法院的地位,反而使法院获得了社会的普遍信任,使最高法院具有神一样的地位。论法律技术,那判决的法律理由书里根本就看不出有任何精心的雕饰,而是事实求是,没有一点“弯弯绕”,只能说有的只是政治觉悟和职业。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作为审判,与行政权永远分开。这倒不是由于历史上行政权力干涉了法官们的司法审判,而是刚好相反,是法官们丧心病狂地攫取行政权力,独裁专断,干涉行政,建立利益共同体,阻碍一切有损其共同利益的任何改革,结果使自己成了大革命导火索和对象。这是不智。审判是人的智力,而非权力,因此司法独立就意味着不允许再有法官,所有的法官都只能是不拥有任何权力的审判者,也就是“审判员”。法院是审判院,而非行政院,权力有害无益,必须视若鬼神,敬而远之。马判的意义就在这里。

从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自觉依宪法拒绝一切与自己职责不相符合的权力,全然不顾及什么法官的“尊荣”、司法的“权威”,反而赢得了美国社会普遍信任的事迹,不能不让人想:同是法官,这差距咋就恁大呢?

审判不需要专业知识,而是需要平常人的基本良知,需要懂得服从,需要耐心且仔细而周详。审判者的“职业”,不是体现在其学历上,更不是体现在学位上,而是体现在除非不做决定,或者不下判断,否则事无巨细,都必要提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理由来。法律理由不是用来说服别人,使之“服判息讼”的,而是用来说服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弄错什么,真正了解和弄懂了争端(诉讼)。

法治国家的愿景能不能尽早实现,既不取决于法官由国家保证,得到很高的薪给,成为享有不同等级尊荣的社会新贵,也不取决人民法院院长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不是个“法盲”,也不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是不是些个来路不正的所谓“专家”,而是取决于那些被称为“法官”的人能否胜任审判,配得上“法官”这个无上荣光的称号,并且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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